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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WGDR-2018-01001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武政办发〔2018〕3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省邵驻武各有关单位:
《武冈市社会投资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武冈市社会投资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目标,进一步规范社会投资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新增耕地质量,根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投资耕地开发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43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利用涉林地类进行耕地开垦的通知》(湘发改农〔2017〕93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和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7〕3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的社会投资补充耕地项目。办法所称补充耕地项目,是指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农村建设用地退出(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旱地改水田、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能提供新增耕地及旱地改水田指标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项目。社会投资主体是指从事投资活动,具有一定资金来源,享有投资收益的权、责、利三权统一体,可以是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明确部门职责。
市国土资源部门(含土地整治局)负责项目踏勘调查、审查立项、实施工程量的签证和质量监管、组织验收、确认报备和新增耕地耕种培肥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质量评定、土壤商情监测及耕种培肥管理等工作,并将新增水田纳入粮食补贴;
市林业部门负责涉林地类开垦的林地调查核实、易地植被恢复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及资金监管等工作;
市审计部门负责项目审计工作;
市水利部门负责做好对项目区农田排灌渠系和设施等工程建设配套工作。
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所负责做好项目权属调整、纠纷调处、工程管护、耕种落实等工作,为实施单位提供良好施工环境,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各项工作。
第四条 社会投资补充耕地项目,由投资主体组织实施,其项目选址、立项、规划设计和预算、工程监理、工程结算审计、项目验收、指标确认等各个环节,按照政府投资的补充耕地项目进行管理。
第五条 社会投资补充耕地项目条件
(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农田水利规划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等相关规划。
(二)新增耕地来源必须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 现状数据库为依据,确保地类符合耕地开发要求。
(三)不得涉及权属主体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区域。
(四)拟投资项目应取得当地村组和群众支持,由村委会 出具支持实施的书面意见并签字盖章。
(五)社会投资主体应与拟补充耕地所在村组签订土地耕种承包合同,合同应明确项目竣工后耕种期限不低于3年。合同期满后,社会投资主体应将新增耕地经营权无条件返还当地村组或与当地村组续签耕种承包合同。
(六)周边交通条件便利,具备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
(七)坡度适宜,最大地面坡度旱地不得大于25度,水田不得大于15度。
(八)土壤质地较好,土体厚度不得小于60厘米,一般以砂壤或壤土为宜。
(九)具备自流灌溉条件,如确受自然条件限制,也应满足新开耕地的基本灌溉条件。
(十)不得选择土壤中度或重度污染区、生态脆弱区、水土流失易发区和河流行洪区等区域。
第六条 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新增耕地率应达到60%以上,连片开垦新增耕地旱地规模原则上达到30亩以上,水田达到10亩以上。
(二)新增耕地开垦技术和达到的质量要求应符合湖南省地方标准《新开耕地质量要求》,湖南省技术监督局(DB43/T107-1997 )。新增旱土耕层厚度达到20cm以上,30cm 土层中岩渣及侵入体小于20%,有机质含量大于l0g/kg;新增水田田埂高度40cm-60cm, 田埂宽度40-50cm;耕层厚度达到20cm; 30cm 土层中岩渣及侵入体小于10%;有机质含量大于15g/kg,碱解氮含量大于25mg/kg,速效磷含量大于8mg/kg,速效钾含量大于60 mg/kg; 新增耕地质量评定等级按《湖南省补充耕地质量分等方法》(湘农联〔2014〕82号)评定为14级以上。
第七条 社会投资补充耕地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项目选址、入库
社会投资主体先行确定耕地开发地块,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所提出选址申请,选址符合条件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意后报请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现场核实,确认地类、坡度、水源、土壤等条件是否符合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拟开发地块出具选址踏勘报告。涉及滩涂、河流水面、林地等,由投资主体自行与有关部门沟通衔接,取得水利、林业等部门同意开发的证明。
(二)项目立项
社会投资主体依据村委会出具的支持实施书面意见,与村组签订的土地耕种合同,以及相关部门同意开发的证明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立项。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立项条件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农业、林业等部门和相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评审,下达项目立项批复,纳入财政预算。
(三)项目设计、预算评审
社会投资主体可自行委托或接受市国土资源部门推荐的具有资质的测绘、设计单位完成项目测量,编制设计方案和预算。设计方案应充分征求社会投资主体和当地村组意见,由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农业、水利等相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四)项目实施
社会投资主体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可自行委托 或接受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推荐的具有监理资质的机构进行监 理,施工中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报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五)项目验收
1.项目竣工后,社会投资主体向农业部门申请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农业部门按照《湖南省补充耕地质量分等方法》开展耕地质量评定,并出具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2.社会投资主体将项目资料整理成册后,向项目所在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初验,由国土资源所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及村民代表进行项目初验,初验合格的出具初验意见;社会投资主体持初验意见及相关资料向市土地整治局申请项目工程验收,市土地整治局组织市财政、林业、农业、水利等方面的技术人员开展工程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土地整治局出具工程验收报告;市土地整治局再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验收,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部门在工程验收基础上开展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项目初验的重点是核实项目建设新增耕地面积及质量情况,权属调整及耕种落实情况等。
工程验收的重点是核实项目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各项工程数量完成情况,评定工程建设和新增耕地质量以及工程资金支出情况等。
项目验收的重点是复核新增耕地面积和质量情况、土地权 属管理情况、新增耕地使用和管护落实情况,以及项目资金管 理情况等。
第八条 社会投资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指标回购
项目通过验收后,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复核,并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新增耕地指标,新增耕地指标确认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资金分三类,一是社会投资人的奖励补助;二是项目测绘、规划设计、工程监理、耕种培肥费用;三是工作经费,包括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含土地整治局)、农业部门、林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所工作经费。
(一)社会投资补充耕地项目经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验收、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复核、省国土资源厅确认新增耕地指标后,依据《湖南省补充耕地质量分等方法》(湘农联〔2014〕82号)对补充耕地进行质量评定,等级达到旱土14级、水田13级耕地标准的按工程决算审计报告金额的70%进行奖励补助,每提高一个等级,在基本奖励补助标准上旱土增加200元/亩,水田增加400元/亩,以此类推,但开发旱土每亩补助不得超过10000元,水田每亩不超过30000元。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湖南省补充耕地项目指标确认书》、《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意见书》、《项目工程验收报告》等资料,申请市财政按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拨付资金给社会投资主体。项目奖励资金第一年拨付70%、第二年拨付30%。
(二)项目测绘、规划设计、工程监理、耕种培肥费用纳入项目预算。其中测绘、设计、监理费按土地开发定额标准进行设计预算,耕种培肥费按旱土600元/亩、水田1200元/亩预算,项目验收确认后,市财政拨付相关费用给技术单位及农业部门。耕种培肥由农业部门负责,国土资源部门参与监管。新增耕地耕种培肥为期三年。耕种培肥补助对象为在新增耕地上从事种植(粮、棉、油为主)且与农业部门签订《新增耕地种植协议》的耕种业主,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大户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公司等。耕种培肥补助确认由农业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共同进行,确认种植的面积应达到以下条件:①按种植协议落实了耕种;②种植的作物符合要求;③作物处于正常生长期;④对种植面积进行了实测。凡达不到以上条件的,不予补助或只进行部分补助。
(三)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根据实际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按100元/亩标准拨付给市国土资源部门(含土地整治局),60元/亩拨付给市农业部门,40元/亩拨付给林业部门,120元/亩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80元/亩拨付给国土资源所。
第九条 社会投资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确认的耕地指标由市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用于本市建设用地报批补充耕地、上级下达的补充耕地指标任务及申请省国土资源厅进行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转让。
第十条 社会投资补充耕地项目的奖励补助资金、项目测绘、规划设计、工程监理、耕种培肥、工作经费等资金由市财政从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指标转让收益中解决。
第十一条 社会投资补充耕地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复核确认后,其资料按项目分类归档,一式三份,省国土资源厅、武冈市土地整治局、社会投资主体各留存一份,档案资料永久保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