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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期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文件名称: 武冈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期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统一登记号: WGDR-2021-00010
索引号: 4305810010/2022-69558 发文编号: 武政函〔2021〕17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武冈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09-0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1-09-01 有效期: 2026-09-01

武冈市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防火期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为确保森林资源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通告。

一、禁火时间: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禁火范围:全市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区域内。

三、划定高火险区、高火险期:全市所有林地和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森林高火险区;每年的除夕前后各五天、4月1至10日为我市高火险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云山、天子山、邵阳武冈机场周边林地的高火险期。

四、在禁火范围内,严禁以下行为:

(一)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三)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焚烧秸秆;

(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

(五)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烧烤野炊;

(六)其他野外用火及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五、禁火期内,因病虫害防治、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六、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七、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八、各级巡护队要加强野外巡查,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特别要做好重点林区、风景区的火源管控工作。

九、各乡镇、街道要督促各村(社区、居委会)制定有森林防火内容的村规民约,对辖区内的老人、智障人员、儿童等特殊人群安排专人看护监管,防止其用火、玩火引发火灾。

十、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村村通广播、报刊,通过召开群众会、出动宣传车、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让本通告精神家喻户晓。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野外用火的,应立即向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报警电话:12119、4243760;对危及住房的森林火灾则同时向市消防救援大队报告,报警电话:119。

十二、在高火险区、高火险期违规野外用火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其它情况下的违规野外用火,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武冈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期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武政函〔2020〕27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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