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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WGDR-2017-00012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武政通〔2017〕29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为减少大气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等行为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的区域包括全市城乡行政区域范围。
二、本通告所称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液)体废物、农业投入品废弃物、杂草、树枝、落叶以及其它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
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水稻、小麦、玉米、薯类、豆类、瓜类、果类、甘蔗等农作物收成后剩余的物质。
三、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露天禁烧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组织环保、住建、城管、农业、交通运输、公路、林业、公安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制止、查处露天焚烧违法行为。
四、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对秸秆进行综合利用,并做好禁烧相关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对随意焚烧垃圾、秸秆等物质危害性的认识,强化环境保护意识。
五、凡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造成重大大气污染、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巡查,对工作措施不力、执法不严的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2017-05-05
七、各新闻媒体将对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八、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的环境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739-4221016。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