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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WGDR-2020-00004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武政函〔2020〕34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为保护森林资源,加大松材线虫病防控力度,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我市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区和疫点: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4号),武冈市为松材线虫病疫区。根据湖南省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公告(2020年第1号),邓元泰镇为松材线虫病疫点,属除治区域,除治区域周边为松材线虫病重点监测区域。
二、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工作。市人民政府按照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实施方案,每年3月底前组织专业队伍对疫区内的枯死濒死松木进行强制性清除销毁,严禁非除治人员擅自留存、处理,树木所有者或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施工。鼓励在松材线虫病发生山头地块新造油茶及其他非松木类树种,实施林分改造。
三、全市松科植物只能进行除治性采伐。除治性采伐所需限额由市林业局优先安排。严禁擅自采伐松木和借疫木采伐之名滥伐林木。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需采伐松木的,应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对所采伐的松木进行就地焚烧销毁,所需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四、任何人不得在疫区内擅自捡拾松材(柴),已捡拾的限期销毁,逾期不销毁的将由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力量予以强制销毁。
五、严禁疫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非法经营、加工、利用松木,严禁收购无检疫合格证明的松木,原已收购的库存松材,必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除害处理完毕,其除害处理费用由经营加工企业或个人负责。
六、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检疫执法,定期对辖区内涉松木单位和个人开展检疫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行为。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在检疫检查过程中查获的疫木及其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方式就地处理。加强与邻近县市合作,实行信息互通,适时开展联合行动,强化检疫执法,实行联防联治。
七、电力、通信、交通、邮政、物流等单位和个人从外地调运松属植物及其制品必须向市林业局行政审批机构申请开具调入检疫要求书,并在调入后申请复检。对复检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即时销毁,所需费用由调入方负责。对其它不可预知的方式流进的松木类制品及包装材料,由当事人当即焚烧销毁。
八、严禁在防治区域内的山场放养家禽、家畜,严禁破坏有关松材线虫病除治的宣传牌、警示牌、诱捕器等器械、器具和设施。
九、对违反上述第二条、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100-2000元的罚款。对无故阻碍防治工作开展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对违反上述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按照《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20000元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对违反上述第八条规定的,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202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