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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武冈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武冈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武冈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WGDR-2021-00012
索引号: 4305810010/2022-69562 发文编号: 武政发〔2021〕18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武冈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10-2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1-10-20 有效期: 2023-12-31

武冈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武冈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省邵驻武各单位:

根椐《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湖南省民宗委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南省林业局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支持脱贫县继续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湘财农2021〕18号)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武冈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重新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冈市人民政府

20211020

武冈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我市脱贫攻坚成果,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湖南省民宗委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南省林业局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支持脱贫县继续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湘财农202118号等有关文件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整合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简称整合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资金以及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原则上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保持一致,即中央16项、省级14项和市州文件规定应当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专项资金,以及根据我市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各项任务的资金需求,按照“因需而整、应整尽整”的原则进行统筹整合。为全市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强有力财力保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进行统筹整合后,根据“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和我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任务,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整合后的资金可以按规定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发展改革、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农业生产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但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同时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优先保障农业产业发展的需要,调整完善资金支持方式,由支持到人到户过渡到主要支持村集体、产业链、产业片,支持培育和壮大特色产业,加快保鲜冷藏、物流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电商与特色产业精准对接、带动脱贫人口增收。

     第四章 资金使用程序

第四条 财政涉农资金的整合。市财政局预算股收到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指标文件后,应及时将资金按程序下达农业股上级指标文件抄送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统筹办,由市统筹办建立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台账

第五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分配。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统筹办根据各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结合年度整合资金规模,拟定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在方案中拟定统筹整合资金支出投向,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统筹办根据审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下统筹整合资金分配指标文件到各相关任单位。

  第六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拨根据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方案,严格资金审批程序,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资金拨付请,填报《武冈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拨付申请表》(见附件1,经市乡村振兴局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市统筹办再根据审批意见将资金拨到项目责任单位。

第七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支付。统筹整合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补贴到人的统筹整合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一卡通”发放。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工程建设类项目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工程款结算必须按审计部门对项目审计后出具的审计结论进行结算。

第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根据市统筹办下发的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批复,尽快组织施工经批复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项目不准随意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项目,项目单位需填报《武冈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调整审批表》(见附件2),项目单位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定后方可调整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完工及支付工程款后有结余的、项目因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的由项目任单位向市统筹办提出缴回资金申请,按程序退回国库再重新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作为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责任主体,对统筹安排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规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考评验收负总责。要防止将统筹整合资金用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上

  第十条 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牵头组织财政、乡村振兴、发改、农业农村民政、住建、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拟定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切实加强资金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年度规划的对接,统筹安排资金,科学确定重点项目和建设内容,方案报经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交由各相关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并报省财政厅和省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十一条 乡村振兴局牵头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储备、入库管理等工作。各村(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划,聚焦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行动等任务,将产业发展、就业增收、乡村建设、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巩固三保障成果、乡村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项目管理费、其他等8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有序入库。全市规范项目库建设要做到提前谋划、规模适度、有进有出、动态管理。项目主管部门从项目库中选择切实可行的项目,合理制定本单位年度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报市统筹办和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的审核和资金下达,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权责匹配原则,各项目主管部门作为管理主体,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市统筹办和乡村振兴局审批,对审批后的项目进行设计、预算、招投标、组织实施、项目监督、验收、绩效评价、项目公开公示和报账支付等工作。脱贫村基础设施项目在符合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快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实施的通知》(湘财农〔2018〕20号)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涉农资金专项审计,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是否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重大改革方向作为审计定性判断的标准,实事求是地发现、分析和反映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并负责对项目安排、资金安排、项目实施、项目结算、项目验收、工程支付以及项目公示等全程监督。

第六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作为管理主体,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建立健全项目建设验收、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制度。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项目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统筹整合有关要求使用资金,加强项目管理与监管,切实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付进度,严禁套取、挪用或滞留项目资金

统筹整合后的财政涉农资金,实行资金使用、项目审批,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管理、监管责任到单位,各项目责任单位的项目审批、政府采购、招投标必须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各部门要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主流媒体公开包括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

实行行政村公示制度。项目实施主体须在项目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整合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补助标准、受益对象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地址或电子邮箱等通讯方式,所有项目实施情况公示公告由公示主体留相关影像资料备查,影像资料须有公示公告情况的近照和远照,能清晰的反映公示公告地点和公示公告内容,并注意取景点前后一致。

第十七条 各项目主管单位要认真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单位《绩效目标申报表》;年中对项目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跟踪评估,编制《绩效运行监控表》;项目完成后对项目组织绩效自评,出具编制《绩效自评总结报告》、《绩效目标自评表》。市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巡察,并积极引入第三方对各项目单位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建立工作通报和约谈制度;加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运行安全、使用高效。

第十八条 建立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通报制度,促进资金支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抓好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造成资金长期大量闲置。项目责任单位须在每月3日前上报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进度情况至市统筹办,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较慢的市统筹办以书面形式出催办函相关责任单位,并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本辖区内整合资金项目加强监管,督促检查项目实施进度,监督工程质量,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从涉农项目中索拿卡要,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压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职责。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消极懈怠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及时整改,并纳入单位年终效考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整合资金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整合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央及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2023年施行《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冈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办发〔20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武冈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拨付申请表

2.武冈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调整审批表


附件1:

武冈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拨付申请表

日期:                                                      单位:元

申请单位填写

申请单位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情况

统筹整合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点及内容

项目完成情况

项目统筹整合使用

财政涉农资金总额

累计已申请拨付金额

本次申请拨付金额:(大写)

(小写)

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

单位盖章:

    

乡村振兴局

意见

业务股室意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分管领导意见

局长

意见

财政局

意见

业务股室意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分管领导意见

局长

意见


附件2:

武冈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调整

    

申报单位:           日期:                   单位:元

原项目名称

原项目金额

原项目概况

调整后项目名称

调整后项目金额

调整后项目概况

调整理由及项目实施单位意见

武冈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分管领导:         经办人:              负责人:    

项目单位

分管副市长意见

常务副市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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