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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WGDR-2023-00013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武政发〔2023〕16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为确保森林资源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期: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
二、禁火范围:全市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区域内。
三、划定高火险区、高火险期:全市所有林地和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森林高火险区;除夕前后各5天、4月1至10日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森林火险黄色(三级)及以上预警后为我市高火险期。
四、禁火期内,禁火范围内,严禁以下行为:
(一)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三)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焚烧秸秆;
(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
(五)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烧烤野炊;
(六)其他野外用火及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五、禁火期内,因造林抚育、工程建设或防治病虫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六、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七、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八、各级巡护队要加强野外巡查,禁止一切野外违规用火,特别要做好重点林区、风景区的火源管控工作。
九、各乡镇(街道)要督促各村(社区)制定有森林防火内容的村规民约,对辖区内的老人、智障人员、儿童等特殊人群安排专人看护监管,防止其用火、玩火引发火灾。
十、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村村通广播、报刊,通过召开群众会、出动宣传车、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让此令精神家喻户晓。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野外用火的,应立即向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向市消防救援大队或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报警电话:119、4243760。
十二、凡在高火险区、高火险期违规野外用火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森林防火条例》追究法律责任;其它情况下的违规野外用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森林防火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此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冈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武政发〔2022〕19号)自行废止。
武冈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