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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武冈市人民政府 http://www.wugang.gov.cn 发布日期:2017-04-18 17:11 来源:武冈市人民政府网站 字号: T | T 视力保护色: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36月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起草意向,2003年8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2004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起草组织工作。协会于2004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草案。2004年6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2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4年8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4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410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坚持从事法定检验的检验机构(自检机构除外)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责任、规模、资源条件、能力和管理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调整了检验(核准)项目,以达到规范核准行政行为的目的。

  目

  第一章  总                                                                                      (1)

  第二章  基本条件                                                                                 (1)

  第三章  核准程序                                                                                 (2)

  第四章  附                                                                                       (3)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4)

  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8)

  附件3合并重组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程序与鉴定评审

  专项要求                                                                                .(30)

  附件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申请书(3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所述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除外)的核准。

  第三条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核准、换证核准。

  第四条经过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核准项目内的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见附件1。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

  ()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认真执行。

  具体条件见附件2。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七条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

  ()《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面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以及前款(三)至(六)项资料的复印件。

  第九条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实施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条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以受理:

  ()无法人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执业注册的;

  ()基本条件未达到本规则第六条要求;

  ()未通过核准,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其他影响申请受理的情况。

  第十一条申请机构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约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并且公布的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申请已经被受理的申请机构,约请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规定要求,完成所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要求,对申请机构实施鉴定评审,并且向申请机构通报鉴定评审情况。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终止鉴定评审,并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核准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申请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未约请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向核准实施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核准机关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申请机构满足核准要求,予以批准;

  ()申请机构不满足核准要求,不予以批准,并且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对鉴定评审报告或申请机构的条件有疑问,可以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第十七条对予以批准的申请机构,由核准机关颁发核准证,有分支机构的,《核准证》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八条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核准实施机关接到鉴定评审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分支机构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准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同时告知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于机构地址搬迁、改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如期换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扣除。

  第二十条申请机构对核准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审批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向核准实施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2005年31日起施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1]148)同时废止。

  (3号修改单从201111日起施行)

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

  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

序号

核准项目

准项目

1

GJ1

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2MPa的蒸汽锅炉

监督检验

2

GD1

定期检验

3

GJ2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2MPa的蒸汽锅炉

监督检验

4

GD2

定期检验

5

GJ3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9.82MPa的蒸汽锅炉

监督检验

6

GD3

定期检验

7

GJ4

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45MPa的蒸汽锅炉

监督检验

8

GD4

定期检验

9

RJ1

压力

容器

超高压容器

监督检验

10

RD1

定期检验

11

RJ2

球形储罐

监督检验

12

RD2

定期检验

13

RJ3

第三类压力容器

监督检验

14

RD3

定期检验

15

RJ4

第一、二类压力容器

监督检验

16

RD4

定期检验

17

RJ5

氧舱

监督检验

18

RD5

定期检验

19

RD6

铁路罐车

定期检验

20

RD7

汽车罐车(低温、长管、罐式集装箱等)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21

RD8

长管拖车

定期检验

含集装管束

续表

序号

核准项目

准项目

22

DJ1

压力

管道

长输(油气)管道

监督检验

23

DD1

定期检验

24

DJ2

公用管道

监督检验

25

DD2

定期检验

26

DJ3

工业管道

监督检验

27

DD3

定期检验

28

DJ4

管道元件

监督检验

29

KJ1

锅炉

水(介)质处理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

定期检验

30

KJ2

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

定期检验

31

JD1

发电锅炉的水质

定期检验

参数不限

32

JD2

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 MPa锅炉的水质、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

定期检验

33

JD3

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

定期检验

34

PD1

气瓶

无缝气瓶

定期检验

35

PD2

焊接气瓶

定期检验

36

PD3

液化石油气钢瓶

定期检验

37

PD4

溶解乙炔气瓶

定期检验

38

PD5

特种气瓶(缠绕、低温、车载等)

定期检验

39

PJ1

各类气瓶

监督检验

40

FD1

安全阀

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大于10MPa的安全阀

定期校验

含在线校验应当注明,未注明则不含

41

FD2

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小于10MPa的安全阀

定期校验

42

TJ1

电梯

各类电梯

监督检验

注明是否含

防爆电梯

43

TD1

定期检验

44

QJ1

起重

机械

桥、门式起重机

监督检验

注明是否含

防爆

45

QD1

定期检验

续表

序号

核准项目

准项目

46

QJ2

起重

机械

塔式起重机

监督检验

注明品种

47

QD2

定期检验

48

QJ3

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

监督检验

注明品种

49

QD3

定期检验

50

QJ4

门座式起重机

监督检验

51

QD4

定期检验

52

QJ5

升降机

监督检验

注明品种

53

QD5

定期检验

54

QJ6

缆索起重机

监督检验

55

QD6

定期检验

56

QJ7

轻小型起重设备

监督检验

注明是否含

防爆

57

QD7

定期检验

58

QJ8

机械式停车设备

监督检验

59

QD8

定期检验

60

NJ1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监督检验

注明是否含

防爆

61

ND1

定期检验

62

YJ1

游乐

设施

A级游乐设施

监督检验

63

YD1

定期检验

64

YJ2

BC级游乐设施

监督检验

65

YD2

定期检验

66

SJ1

客运

索道

各类客运索道

监督检验

67

SD1

定期检验

68

SJ2

单线固定抱索器式、拖牵式客运索道

监督检验

69

SD2

定期检验

70

RBI

基于风险的检验

定期检验

注明限定范围

  注:(1)甲类机构,可以申请所有的核准项目。

  (2)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GJ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3.82MPa)、GD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3.82MPa)、GJ4GD4RJ2(限400m3及以下)、RJ3(限10m3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10 MPa)、RD3(限10m3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10 MPa)、RJ4RD4DJ2DD2DJ3DD3PD1PD2PD3PD4PD5PJ1FD1FD2JD1JD2JD3TJ1TD1QJ1QD1QJ2QD2QJ3QD3QJ4QD4QJ5QD5QJ6QD6QJ7QD7QJ8QD8NJ1ND1

  (3)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GJ4GD4RJ4RD4DJ2DD2DJ3DD3PD1PD2PD3PD4PD5PJ1FD2JD2TJ1TD1QJ1QD1QJ2QD2、QJ3QD3QJ4QD4QJ5QD5QJ6QD6QJ7QD7ND1

  二、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核准项目

1

RT

射线照相检测

2

UT

超声波检测

3

MT

磁粉检测

4

Pr

液体渗透检测

5

ET

涡流检测

6

AE

声发射检测

7

TOFD

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

8

MFL

漏磁检测

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

  ()申请核准从事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自检机构),其申请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是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申请人首次申请自检机构核准时,其所拥有相应类别特种设备的数量一般应当达到表1的规定。

  表1所拥有特种设备的最低数量要求

设备名称

最低数量

锅炉

500

压力容器

1000

压力管道

500km

起重机械

1000

(厂)内机动车辆

500

  ()申请核准的自检机构应当是申请人组织机构中具有独立建制的常设机构,该机构应当不受来自申请人行政管理或者组织内部其他部门的压力和影响,能够独立、规范地从事定期检验工作。

  ()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保证与承诺:一旦获得核准,对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定期检验以及其他相关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关于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的规定,建立与之相关的检验管理和数据交换系统;在无法按时履行定期检验责任时,立即告知设备登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以任何形式自行分包所负责的定期检验工作。

  ()具有一定的规模。

  1.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

  2.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下同)

  ()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有其所属法人单位所授予的工作范围与责任说明书和正式授权书(任命书),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相应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

  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4.检验责任师,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及以上资格,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5.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具体要求见表2。

  ()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装备条件,具体要求见表2

  ()具有一定的场地、设施。

  1.使用面积不少于100m2的固定办公场所;

  2.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m2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

  3.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

  4.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每人配备1台计算机,配备的检验软件应当满足定期检验前从安全监察数据库中提取待检设备数据,检验后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当日向安全监察数据库传输检验更新数据的需要;

  5.建立了符合设备登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的定期检验数据交换系统;.

  6.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当有颁布的正式版本;

  7.必要的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独立于所属母体组织的,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独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对其检验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评价文件。试检验检测报告加盖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印章方可有效。

  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

  根据所从事检验工作地区特种设备密度注和特种设备数量注,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类。

  综合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数量ξ≤2000台或特种设备密度ρ≤20的,可以申请按丙类条件进行核准;特种设备密度20<ρ≤40的,可以申请按乙类条件进行核准。

  注:

  特种设备数量:是指检验机构承担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和)

  特种设备密度:是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与检验机构所在地(市)或以上级行政区域面积的比值,其计算公式如下:

  ρ/σ

  ρ—特种设备密度(台/百平方公里)

  ξ—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和)(台)

  σ—是指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面积(百平方公里)

  甲类、乙类、丙类机构核准条件如下:

  (一)基本要求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申请工地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以及石油天然气压力管道检验的检验机构除外],或者是得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单位。

  2.独立、规范、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不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的业务与活动。

  3.承诺和确保在从事被核准项目的法定检验工作时,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所规定的收费标准。

  4.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装备,具体要求见表2。

  5.具有一定的场地、设施。

  (1)建筑面积不少于200m2的固定办公场所;

  (2)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 m2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

  (3)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

  (4)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每人配备1台计算机,配备的检验软件应当满足定期检验前从安全监察数据库中提取待检设备数据,检验后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当日向安全监察数据库传输检验更新数据的需要;

  (5)建立了符合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检验数据交换系统;

  (6)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6.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当有颁布的正式版本。

  7.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8.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独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对其检验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评价文件。试检验检测报告加盖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印章方可有效。

  9.具有承担检验责任过失的赔付能力(不低于300万元)

  (二)专项条件,见下表:

项目

甲类

乙类{注(1)}

丙类{注(2)}

规模

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

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

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6人

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万元

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30万元

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10万元

机构负责人,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

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员(持证4年以上)及以上资格,且在甲类机构接受不少于60个学时的技术负责人岗位能力的培训与实习

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有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员(持证4年以上)及以上资格,且在甲类机构接受不少于30个学时的质量负责人岗位能力的培训与实习(或质量管理专项培训)

检验责任师,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及以上资格,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检验责任师应当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员(持证4年以上)及以上资格,且在甲类机构接受不少于40个学时的检验责任师岗位能力的培训与实习

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少于70%,其中持特种设备检验员及以上证书的人员数量占持证人员数量的比例不少于50%,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少于65%

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少于70%,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50%

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少于70%,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30%

各类人员的最低配备要求见表2,检验人员的数量应当与本机构所承担的检验工作相匹配

各类人员的最低配备要求见表2注,检验人员的数量应当与本机构所承担的检验工作相匹配

其他

每年用于科研和信息化建设的经费占总收入的3%-5%,公益宣传教育经费占总收入的1%-2%

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

核准项

目代码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GJ1

(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2名(承压类)

(2)锅炉检验师6名;

(3)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5)材料、焊接、应用化学、热能工程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见本表注(1),下同)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高温测厚仪;

(2)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

(3)7射线机※;

(4)视频内窥镜(大于等于10m)

(5)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6)便携式定量光谱仪(至少含cSP16元素)

(7)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8)台式金相显微镜;

(9)应力测定仪※;

(10)垢样分析设备※;

(11)(介)质分析设备(见本表JD1)※;

(12)TOFD检测设备;

(13)氧化皮剥落测量设备;

(14)氧化皮厚度测量及寿命预测装置

限制造监督检验

GJ1

(1)承压类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6名,且所有承压类高级检验师的持证经历之和(高级检验师持证年限×0.4+锅炉检验师持证年限×0.6)不少于36年;

(2)锅炉检验师10名(每名锅炉检验师持证年限不少于4年,且有不少于70学时的超临界电站锅炉检验的专业培训与实践经历);

(3)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4人项;

(4)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0人项;

(5)材料、焊接、应用化学、热能工程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3名;

注明其检验的锅炉最大参数

GD1

GJ2

(1)锅炉检验师6名;

(2)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材料、焊接、应用化学、热能工程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GD2

GJ3

(1)锅炉检验师4名;

(2)Ⅲ级射线或超声波、磁粉或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材料、焊接专业大专以上技术人员各1名人员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

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高温测厚仪;

(2)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

(3)视频内窥镜;

(4)便携式定量光谱仪(8元素)

(5)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6)经纬仪;

(7)水准仪;

(8)水质分析设备(见本表JDl)

GD3

GJ4

(1)锅炉检验师2名;

(2)锅炉检验员2名;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焊接或材料专业大专以上技术人员1名

承压类基本配备

GD4

续表

核准项

目代码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RJ1

(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1名(承压类)

(2)压力容器检验师5名;

(3)Ⅲ级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5)焊接、化工机械、材料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

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高温测厚仪※;

(2)视频内窥镜(大于等于10m)

(3)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4)便携式定量光谱仪(至少含cSP16元素)

(5)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

处理功能);

(6)应力测定仪※;声发射仪※;

(7)超高压耐压试验设备

RD1

RJ2

(1)压力容器检验师5名;

(2)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焊接、化工机械、材料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

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

(2)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3)便携式定量光谱仪(至少含csP16元素)※;

(4)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5)应力测定仪※;

(6)测温仪;

(7)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8)测氧仪;

(9)声发射仪※;

(10)经纬仪;

(11)光谱仪。

RD2

RJ3

(1)压力容器检验师4名;

(2) 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3) 焊接、化工机械、材料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

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高温测厚仪※;

(2)7射线机※;

(3)视频内窥镜※;

(4)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5)便携式定量光谱仪(含csP16元素)※;

(6)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

处理功能);

(7)应力测定仪※;

(8)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9)测氧仪;

(10)声发射仪※;

(11)光谱仪。

RD3

续表

核准项

目代码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RJ4

(1)压力容器检验师2名;

(2)压力容器检验员2名;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焊接或材料、化工机械专业大专以上技术人员各1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

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 高温测厚仪※;

(2)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3)测氧仪

RD4

RJ5

(1)压力容器检验师2名;

(2)压力容器检验员2名;

(3)Ⅱ级射线、超声波、表面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

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静电测试仪;

(2)接地电阻测试仪;

(3)电介质强度测试仪;

(4)漏电流测试仪;

(5)噪声测试仪;

(6)照度测试仪;

(7)测氧仪

RD5

RD6

(1)压力容器检验师4名;

(2)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安全阀维修人员2名;

(5)焊接、化工机械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

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

(2)静电电阻测量仪;

(3)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4)测氧仪;

(5)含氧量分析仪;

6)残液回收、处理及置换装置(包

括蒸汽吹扫);

(7)安全阀、紧急切断阀、液面计校

验装置;

(8)起重及必要的专用工具和工装

※:

(9)抽真空或充氮置换装置※;

(10)除锈和喷漆设备。

铁路罐车检验场地≥1200m2

(不包括铁路),应有污水处理措施(可租赁)

RD7

(1)压力容器检验师4名;

(2)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持证罐车驾驶员1名;

(5) 安全阀维修人员2名;

(6)焊接、化工机械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汽车罐车检验场地≥1500m2.应有污水处理

措施(可租赁)

续表

核准项

目代码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RD8

(1)承压类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4名;

(2)压力容器检验师4名;

(3)Ⅲ级超声波、磁粉、声发射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超声波、磁粉、声发射无损检测人员2人项。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具有C显示和B显示记录功能的大容积气瓶专用自动全面积超声测厚设备;

(2)具有C扫描记录和缺陷A形波记录功能的多通道大容积气瓶专用自动超声检测(UT)设备(大于等于20通道)

(3)大容积气瓶自动磁粉检测设备{(能够对气瓶进行整体磁化,适用于规格(φ355~φ610)×12000mm的气瓶检测}和气瓶瓶口内表面磁粉检测(MT)设备;

(4)数字式声发射检测仪(具有全波采集功能)。

(5)便携式布氏硬度检测仪器;

(6)能够自动记录相关参数的气瓶外测法水压试验装置和水压试验标准样瓶一只(禁油气瓶必须配备专用试压装置,最高工作压力应不小于45MPa)

(7)符合规范要求的气密性试验装置(排气量不小于3m3/分钟,最高工作压力应不小于30Mpa);

(8)检修瓶阀的工具、量具及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

(9)静电电阻测量仪;

(10)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11)残气和残液回收、处理及置换装置(包括蒸汽吹扫);

(12)起重及必要的专用工具和工装。※

(13)抽真空及充氮置换装置。

(14)称量气瓶重量和测量容积用的衡器(称量重量大于等于5吨);

(15检修瓶口螺纹的螺纹量规和丝锥;

(16)数控气瓶瓶口内外螺纹加工设备和瓶口内表面收口缺陷机加工专用设备;

(17)瓶阀、端塞装卸工具或装置;

(18)气瓶内部干燥装置;

(19)气瓶自动喷丸装置;

(20)用于转运用的拖车牵引车;※

独立的长管拖车专用检验场地,室内检验工作场地≥1500m2,室外工作场地≥2000m2。(应有污水处理措施)。

续表

核准项

目代码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DJ1

(1) 承压类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1名;

(2)压力管道检验师10名;

(3)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5)油气储运、材料、防腐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

(2)7射线机※;

(3)超声波探伤仪;

(4)便携式定量光谱仪(至少CSP16元素)

(5)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6)金相显微镜(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7)全站仪;

(8)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9)接地电阻测试仪;

(10)静电阻测量仪;

(11)埋地管道泄漏检测仪;

(12)埋地管道防腐层探测检漏仪;

(13)埋地管道探测定位仪;

(14)便携式硬度计;

(15)防腐层绝缘电阻测量仪;

(16)电火花检测仪;

(17)涂层测厚仪;

(18)杂散电流检测仪;

(19)土壤电阻率测试仪;

(20)数字万用电表;

(21)密间隔管地电位检测仪;

(22)直流电压梯度检测系统;

(23)硫酸铜参比电极;

(24)手持型GPS定位仪;

(25)拉力计;

(26)便携式测温仪;

(27)埋地管线外防腐层状况综合检测评估系统(软件)

DD1

DJ2

(1)压力管道检验师3名;

(2)Ⅲ级射线或超声波、磁粉或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焊接、材料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

(2)超声波探伤仪;

(3)便携式定量光谱仪(至少CSP16元素)※;

(4)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5)金相显微镜(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6)全站仪;

(7)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8)接地电阻测试仪;

(9)静电阻测量仪;

(10)埋地管道泄漏检测仪;

(11)地下管道防腐层探测检漏仪;

(12)地下管线探测定位仪;

(13)便携式硬度计;

(14)防腐层绝缘电阻测量仪;

(15)电火花检测仪;

(16)涂层测厚仪;

(17)杂散电流检测仪;

(18)土壤电阻率测试仪;

(19)数字万用电表;

(20)密间隔管地电位检测仪;

(21)直流电压梯度检测系统;

(22)硫酸铜参比电极

DD2

续表

核准项

目代码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DJ3

(1)压力管道检验师2名;

(2)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3)焊接、材料专业大专以上技术人员各1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

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高温测厚仪;

(2)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

(3)了射线机※;

(4)经纬仪;

(5)水准仪;

(6)接地电阻测量仪;

(7)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8)埋地管道外防腐层检测仪※

DD3

DJ4

(1)压力管道检验师2名;

(2)压力管道检验员2名;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承压类的基本配备

KJ1

(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1名(承压类)

(2)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师各2名;

(3)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5)焊接、材料、热能工程、化工机械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

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

(2)视频内窥镜;

(3)便携式定量光谱仪(16元素)

(4)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5)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6)台式金相显微镜;

(7)应力测定仪※;

(8)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9)测氧仪

KJ2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师各2名;

(2)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3)Ⅱ级射线、超声、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焊接、材料、热能工程、化工机械专业本科(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各1

JD1

水质检验师、水质检验员各2名

(1)分析天平(万分之一克)

(2)便携式酸度计(精度0.01pH)

(3)便携式电导率仪(带密封流动池的金属电极,精度0.02μs/cm)

(4)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g/L)

(5)原子吸收光谱仪或离子色谱仪;

(6)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7)钠离子(pNa)计(检出限2.3μg/L)、硅酸根测定仪;

(8)浊度计;

(9)含油量分析仪;

(10)电热干燥箱;

(11)箱式电子炉(马福炉)

(12)化学分析玻璃器皿若干;

(13)高纯水制备设施(出水质量达到实验室一级试剂水要求)

(14)药品冷藏设备

不少于50m2的化学分析场所,其中应包括独

立的分析天平室和通风柜

续表

核准项

目代码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JD2

水质检验师1名、水质检验员2

(1)分析天平(万分之一克)

(2)酸度计;

(3)电导率仪;

(4)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

(5)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6)浊度计;

(7)电热干燥箱;

(8)箱式电子炉(马福炉)

(9)化学分析玻璃器皿若干;

(10)蒸馏水器或纯水制备设施;

(11)药品冷藏设备

不少于30m2化学分析场所,其中应包括独立的分析天平室和通风柜

JD3

有机热载体检测师(或水质检测师)1名,有机热载体检测员1

(1)分析天平(万分之一克)

(2)残炭测定仪;

(3)运动粘度测定仪;

(4)闭口闪点测定仪;

(5)自动电位滴定仪;

(6)卡氏水分测定仪;

(7)密度计(精度0.001 g/cm3)

(8)蒸馏仪;

(9)电热干燥箱;

(10)箱式电子炉(马福炉)

(11)化学分析玻璃器皿若干;

(12)药品冷藏设备

不少于50m2的化学分析场所,其中包括独立的分析天平室;不少于5m2有防盗设施的独立药品间;3个以上通风柜及灭火器、防毒等安全设施

PD1

(1)气瓶检验员2名;

(2)相关专业工程师或压力容器检验师1名;

(1)测厚仪;

(2)内窥镜或内部检验照明装置;

(3)必备的检验量检具;

(4)符合环保、消防要求的有毒、可

燃气体或残余液体的回收、置换和

处理装置;

(5)瓶阀自动装卸机;

(6)防震胶圈自动装卸机(检验公

称容积400L~1000L气瓶,可在滚

动装置上人工装卸);

(7)气瓶自动倒水装置(检验公称

容积400L。1000L气瓶,可用电动

吊运装置倒水);

(8)气瓶外表面清理装置;清除瓶

内残留物、油脂、腐蚀产物的装置

(瓶内壁附有油脂的气瓶,还须配

备蒸汽吹扫装置);

(9)安全照明装置;

(10)称量气瓶重量和测量容积用

的衡器;

(11)水压试验装置(禁油气瓶必须

配备专用试压装置);

(12)气瓶内部干燥装置;

(13)符合规范要求的气密性试验

装置;

(14)检修瓶口螺纹的螺纹量规和

丝锥;

(15)检修瓶阀的工具、量具及瓶阀

气密性试验装置;

(16)钢印滚压机、打字枪等打字装

置;

(17)喷涂气瓶漆色、色环和字样的

器械;

(18)处理报废气瓶用的设备

续表

核准项

目代码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PD2

(1)气瓶检验员2名;

(2)Ⅱ级射线无损检测人员2名;

(3)相关专业工程师或压力容器检验师1名

除配备无缝气瓶检验的装备外,还应当配备:

(1)焊缝测量工具;

(2)无损检测设备;

(3)申请核准项目品种所需的检测专用设备

PD3

(1)气瓶检验员2名;

(2)Ⅱ级射线无损检测人员2名;

(3)相关专业工程师或压力容器检验师1名

除配备无缝气瓶检验的装备外,还应当配备:

(1)焊缝测量工具;

(2)无损检测设备

PD4

(1)气瓶检验员2名;

(2)Ⅱ级射线无损检测人员2名;

(3)相关专业工程师或压力容器检验师1名

(1)测厚仪;

(2)必备的检验量检具;

(3)符合环保、消防要求的有毒、可燃气体或残余液体的回收、置换和处理装置;

(4)瓶阀自动装卸机;

(5)防震胶圈自动装卸机;

(6)气瓶外表面清理装置;

(7)称量气瓶重量和测量容积用的衡器;

(8)检修瓶口螺纹的螺纹量规和丝锥;

(9)检修瓶阀的工具、量具及瓶阀气密性试验装置;

(10)钢印滚压机、打字枪等打字装置;

(11)喷涂气瓶漆色、色环和字样的器械;

(12)处理报废气瓶用的设备;

(13)焊缝测量工具;

(14)无损检测设备※;

(15)测量填料间隙的专用塞尺

PD5

(1)气瓶检验员2名;

(2)Ⅱ级射线、超声、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3)相关专业工程师或压力容器检验师1名

按照国家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配备

PJ1

(1)压力容器检验师2名;

(2)气瓶检验员3名;

(3)Ⅱ级射线、超声、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承压类的基本配备

FD1

安全阀维修人员10名(Ⅰ级4名、Ⅱ级6),或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师4名、安全阀维修人员6(Ⅰ级、Ⅱ级各3)

按照国家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配备

FD2

安全阀维修人员3名(Ⅰ级2名、Ⅱ级1),或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师1名、安全阀维修人员2(Ⅰ级、Ⅱ级各1)

续表

核准项

目代码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TJ1

(1)电梯检验师2名;

(2)电梯检验员3名;

(3)其中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名;

(4)Ⅱ级超声、磁粉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按照电梯的相关检验规则的要求配备,其中:

(1)钢丝绳探伤仪(要求能定性、定量、定位)至少1台;

(2)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至少1台;

(3)便携式磁粉探伤仪至少1台;

(4)加减速度测量仪至少1台;

(5)限速器测试仪至少1台;

(6)其他设备按实施检验人员组数配备,每组1套;

(7)常用电工工具、检验灯按照实施检验人员数配备。

(8)还应当配备适用于防爆场所的仪器设备

TD1

QJ1

(1)起重机检验师2名;

(2)起重机检验员3名;

(3)其中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名;

(4)Ⅱ级超声、磁粉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品种与精度应当满足《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附录l的要求,除钢丝绳探伤仪、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和便携式磁粉探伤仪至少各配备1台外,其他设备的数量按照实施检验人员组数配备,每组l套;常用电工工具、检验灯按照实施检验人员数配备

对于申请核准多个起重机械检验项目的,同样型号、精度的仪器设备不要求重复配置,但应当保证每个检验组一套覆盖其从事检验项目要求的仪器设备。还应当配

备适用于防爆场所的仪器设备(不从事防爆起重机械检验的自检机构除外)

QD1

QJ2

QD2

QJ3

QD3

QJ4

QD4

QJ5

QD5

品种与精度应当满足《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附录1的要求,除钢丝绳探伤仪至少配备1台外,其他设备的数量按照实施检验人员组数配备,每组1套;常用电工工具、检验灯按照实施检验人员数配备

QJ6

品种与精度应当满足《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附录1的要求,除钢丝绳探伤仪、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和便携式磁粉探伤仪至少各配备l台外,其他设备的数量按照实施检验人员组数配备,每组1套;常用电工工具、检验灯按照实施检验人员数配备

QD6

QJ7

QD7

续表

核准项

目代码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QJ8

(1)起重机检验师2名;

(2)起重机检验员3名;

(3)其中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名;

(4)Ⅱ级超声、磁粉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品种与精度应当满足《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程》附件1的要求,除钢丝绳探伤仪、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和便携式磁粉探伤仪至少各配备1台外,其他设备的数量按照实施检验人员组数配备,每组1套;常用电工工具、检验灯按照实施检验人员数配备

QD8

NJ1

(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师6名;

(2)Ⅱ级超声、磁粉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按照《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附录1要求,每组至少配1

ND1

YJ1

(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1名(机电类)

(2)游乐设施检验师2名;

(3)游乐设施检验员3名;

(4)其中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名;

(5)Ⅱ级超声、磁粉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按照《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附件2要求,每组至少配1

YD1

YJ2

(1)游乐设施检验师2名;

(2)游乐设施检验员3名;

(3)其中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名;

(4)Ⅱ级超声、磁粉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YD2

SJ1

(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1名(机电类)

(2)客运索道检验师2名;

(3)客运索道检验员3名;

(4)其中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名;

(5)Ⅱ级超声、磁粉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按照《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附录2、《客运拖牵索道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附件l要求,每组至少配1

SD1

续表

核准项

目代码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SJ2

(1)客运索道检验师2名;

(2)客运索道检验员3名;

(3)其中机电一体化或电气、电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名;

(4)Ⅱ级超声、磁粉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按照《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附录2、《客运拖牵索道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附件1要求,每组至少配1

SD2

RBI

(1)承压类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8名;

(2)锅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检验师8名;

(3)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无损检测人员5人(熟悉相应在线检测技术并有实际应用经验)

(5)每名检验师持证年限不少于4年,且有不少于70学时的RBI专业培训和2次的实践经历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

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高温测厚仪※;

(2)7射线机※;

(3)视频内窥镜※;

(4)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5)便携式定量光谱仪(含csP16元素)※;

(6)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

处理功能);

(7)应力测定仪※;

(8)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9)测氧仪;

(10)声发射仪※;

(11)光谱仪。

注:(1)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基本配备:①检验设备:测厚仪、x射线机(大于等于250kV)、数字式超声波探伤仪、磁粉探伤机、观片灯、内窥镜、光谱仪※、便携式金相仪※、便携式硬度仪、黑度计、耐压试验设备、气密性试验设备※等;②必备的量检具:3m钢卷尺、150mm钢直尺、125mm游标卡尺、焊缝规、塞尺等;③必备的工具:专用检验锤、放大镜、手电筒、测电笔等;④安全照明设备。

    (2)打※号的为可租赁的设备,应当签订租赁协议,分包项目所涉及的检验检测设备可不配备。

    (3)检验仪器设备配备数量必须满足日常检验工作的需要。

    (4)在对一些特殊设备进行检验时,必须具有针对此类设备检验的资源与手段。

  (5)申请长管拖车定期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检验责任范围内的长管拖车数量至少应当达到500辆,并且委托具有长管拖车制造资格的单位负责长管拖车气瓶及附件的拆、装和维修工作。

  (6)申请RBI核准项目的检验机构,应当承担过国家及省部级成套装置RBI相关科研课题的研究(课题已通过验收鉴定)RBI相关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并且在已进行过RBI工作的检验机构监督辅导下,开展了5种以上不同类型的成套装置的RBI试检验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进行了验证。相关人员要在已进行过RBI工作的检验机构实习半年以上,并且通过专门的RBI考试。

  (7)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或者单独设立的安全阀校验机构均可以申请安全阀校验资质,应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人员条件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附件E、附件F、附件G以及附件H规定的条件。申请在线校验的机构应当首先取得离线校验的资质。

   (8)综合检验机构申请附件1中的“二、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所列的核准项目的,应当满足附件2中的“四、无损检测机构”的有关要求[()款、第()6款除外,但对应无损检测核准项目所要求的各个级别的无损检测持证人员数量仍应执行表4的规定],综合检验机构不按照无损检测机构进行级别核定。取得核准后,禁止从事其监督检验范围内生产环节的无损检测工作。

  (9)乙类核准要求

  ①与申请的核准项目相对应的检验师1名,检验员2名。

  ②申请FD1、FD2项目的,安全阀维修人员2名。

  ③申请JD1、JD2项目的,水质检测员2名;申请JD3项目的水质有机热载体检测员2名。

  ④RTⅡ、UTⅡ、MTⅡ、PTⅡ各1人项(仅从事机电类检验项目的检验机构至少有RTⅡ或UTⅡ、MTⅡ或PTⅡ各1人项)

  ⑤申请GJ3、GD3RJ2RD2DJ2DD2项目的,RTⅢ或UTⅢ级无损检测资格1人项。

  ⑥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焊接(或材料、或锅炉、或化工机械)专业技术人员1名。

  (10)丙类核准要求

  ①所申请的核准项目,至少有2名相应项目的检验员。

  ②申请FD2项目的,安全阀维修人员2名。

  ③申请JD2项目的,水()质检测员2名。

  ④至少有RTⅡ或UTⅡ、MTⅡ或PTⅡ各1人项(仅从事机电类项目的检验机构不作要求)

  ⑤至少有一名工程师。

  (11)申请GJ1和GD1项目的,应当满足如下检验经历的要求:

  ①GJ1(制造监督检验):具备GJ2资质,且独立完成亚临界电站锅炉制造监督检验不少于30台次。

  ②GJ1(安装监督检验)资质:具备GJ2资质,且独立完成亚临界电站锅炉安装监督检验不少于10台次。持锅炉检验师资格及以上人员全过程参与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所实施的超临界及以上机组电站锅炉(3家以上锅炉制造单位制造的不同型号的电站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应达到300人·台。

  ③申请GD1资质时,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a.具备GD2资质,独立完成亚临界电站锅炉定期检验不少于20台次,对存在的超标缺陷进行的安全评价不少于20件次。

  b.内部检验经历,持锅炉检验师资格及以上人员全过程参与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所实施的超临界及以上机组电站锅炉(3家以上锅炉制造单位不同型号的电站锅炉)内部检验项目(指在一个内部检验项目中同时参与了锅炉水冷系统、省煤器系统、过热系统及再热系统的宏观检测、无损检测、金相检测、力学性能检测等检验主要项目)应达到400人·台。

  c.外部检验经历,持锅炉检验师资格及以上人员全过程参与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所实施的超临界及以上机组电站锅炉(3家以上锅炉制造单位不同型号的电站锅炉)外部检验项目[指在一个外部检验项目中同时参与了锅炉本体检查、水()质化验检查、热控和保护检查等检验主要项目]应达到500人·台。

【责编:武冈市质监局】 【撰稿:武冈市质监局】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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