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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信息

武冈市人民政府 http://www.wugang.gov.cn 发布日期:2017-11-27 12:12 来源:市卫计局 字号: T | T 视力保护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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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共有医疗卫生机构459个。

其中二级医院6个: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武冈展辉医院为二级甲等医院,武冈万康医院、武冈都梁医院、武冈现代脑科医院为二级医院。一级医疗机构27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院、医疗点8个;村卫生室358个;厂矿、学校医务室、个体诊所、门诊部60个。

职能

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工作规则

1.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2.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3.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4.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5.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6.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7. 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组、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8.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9.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10. 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11. 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12.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服务承诺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业务指导电话

武冈市卫计局医政股 电话:0739-4255309

监督电话

武冈市卫计局法监股 电话:0739-428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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