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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 来源:市改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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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4-09-22 14:54
来源:市改制办 更新时间: 2014-09-22 14:54
作者:

  《武冈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武办发[2013]5号)实施以来,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取得了一定实效,为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步伐,规范全市改制工作,特制订补充意见如下。
  一、产权归集和处置
  按照“四个统一”(统一人员安置,统一资产处置,统一资产监管,统一规费征缴)的要求,国有企业凡属国有产权的资产统一采取行政无偿划拨方式,将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以下简称两证)全部归集变更到市国资办名下。
  (一)“两证”齐全的,由企业将“两证”提交市国土、房产部门,市国土、房产部门直接将证件权属划转至市国资办名下。
  (二)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企业提供有关资料,国土部门确认后直接将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办理到市国资办名下。
  (三)没有房产证的,由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和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经房产部门确认后,直接将房屋产权证办理到市国资办名下。
  资产归集采取无偿划拨方式,产权变更后性质不变,免征相关税费,适当收取办证工本费。资产评估、测量、土地房产发证中涉及的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其费用由市国资办负责结算,从改制经费中列支。
  (四)企业原职工的集资房、房改房,不影响企业今后产权处置,经集体研究后可从企业资产中划出的,保留原划拨性质,由企业原职工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补缴10%的土地划拨价款后,国土部门予以办理划拨分户手续,将土地使用权证分户办理至个人。
  (五)关于接收企业改制资产的要求
  1、企业按清产核资工作组提出的意见,处理好企业土地、房屋的遗留问题,无权属矛盾,界址清楚,有明显的界限标志,列为企业改制资产住房的住户全部搬出。
  2、企业房屋租赁合同必须于资产接收前由企业与租赁方终止,如确需继续租赁的,由国资办接收后与租赁方另行签订合同,租金收入缴入企业改制专户。
  3、对不便接收管理的资产(如办公家用具等)由企业按规定处置,处置收入缴入企业改制专户。
  4、资产接收后,在企业负责人重新安置之前,由该企业负责人负责资产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企业负责人重新安排工作后,资产尚未处置的,由国资办另行安排人员(不超过2人)管理,费用从资产租赁收入中支付。
  (六)国资办接收改制企业的资产,处置变现的受益用于筹集改制资金。对企业资产采取无偿划拨方式划拨给政府投资公司的资产,免征相关税费;对企业资产挂牌处置的,继续视为改制资产享受改制资产处置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二、改制职工相关待遇
  (一)企业改制前死亡的在职、退休职工,其丧葬费、遗属抚恤金等未按政策发放到位的,由人社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核实后,按其死亡当年的相关政策予以补发。
  (二)改制企业职工工龄、年龄截止日及安置费发放计算统一截止为2012年12月31日。
  (三)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改制后职工生活困难的,经主管线改制办证实签具意见后,由本人向乡镇(街道)、人社和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在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方面予以优先解决。
  三、加强对已纳入改制范围但2015年12月31日前仍未完成改制的国有企业的管理
  对已纳入改制范围但2015年12月31日前仍未完成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一)严格实行政企分开。国有企业与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实行脱钩,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按管理权限任免国有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企业管理层人数控制在3—5人以内。
  (二)设置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在多个企业中派驻一个特派员,负责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进行稽查监督(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人员从已改制企业负责人中安排。
  (三)企业年度经营收入应优先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
  (四)严格企业分类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对不直接生产经营,纯收国有资产租金的企业
  (1)其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全额缴入市财政国资管理专户。
  (2)由市国资办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后,对企业管理人员按有关程序重新进行调整,人数控制在3人以内,待遇标准依据企业收入情况按有关政策重新核定。职工生活费不得超过2012年的标准。
  (3)单位的水电费、办公费等必需的费用按实开支外,招待费一律实行零接待。
  2、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
  (1)控制管理层人数,不得超过5人。
  (2)控制管理人员工资发放。管理人员工资不得超过2012年企业每月实际发放给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年终在企业实现利润后,再按利润多少经审计核实,报市国资办审批后才能发放效益工资。
  3、严控企业招待费用。企业经营和管理必需的费用按实开支。企业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经营收入的千分之五。
  4、企业实现利润先上交市财政国资管理专户,纳入财政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再根据财政预算对企业进行拨付。
  四、强化国企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后,应与主管线改制办签订责任状,主管线改制办要加强指导督查,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企业改制工作,做到职工安置到位,遗留问题处理清楚,改制办验收合格,财务管理则按武企改[2013]1号文件执行。
  五、国有改制有关优惠措施的截止期限
  2015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改制的市直所有一般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单位部分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不再由市政府组织统一申报挂账,今后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土地出让金不再返回,相关费用不再减免,企业负责人不再按安置政策重新安排工作。
  六、武办发[2013]5号文件延长期限
  武办发[2013]5号文件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前有效
  七、本《 补充规定》效力及解释权
  之前下发的有关我市国有去也改革改制文件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本《补充规定》由武冈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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