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城西中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530582342860654C
地址: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邓元泰镇小水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欧清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 2022年9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邓元泰镇小水村经营的武冈市城西中学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 2022年9月15日我局提供的案件承办人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2022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监察笔录,证明你及执法人员检查的事实;2022年9月15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及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的事实;2022年9月15日我局制作的证据证明你(公司)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9月15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邵市生环责改决(6)〔2022〕4017号) ,2022年11月2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邵市生环罚告(6)〔2022〕401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2022 年11月10前未向我局提出申请听证权的声明,因此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邵市生环责改决(6)〔2022〕4017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邵市生环罚告(6)〔2022〕4017号)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 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 户名:武冈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60155736289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