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生环罚决(6)〔2022〕5013号
武冈市头堂乡勇明生猪定点屠宰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430581396530824Q
地址:武冈市头堂乡江口村
法定代表人:李会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 2022年10月10日对武冈市头堂乡勇明生猪定点屠宰场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屠宰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武冈市头堂乡江口村经营的武冈市头堂乡勇明生猪定点屠宰场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你公司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以上事实,有 2022年10月10日我局提供的案件承办人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2022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监察记录,证明你及执法人员检查的事实;2022年10月10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及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的事实;2022年10月10日我局制作的影像证明你屠宰场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等证据为凭。
武冈市头堂乡勇明生猪定点屠宰场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邵市生环责改决(6)〔2022〕5013号) ,2022年10月19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邵市生环罚告(6)〔2022〕5013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2022 年10月27日前未向我局提出申请听证权的声明,因此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邵市生环责改决(6)〔2022〕501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邵市生环罚告(6)〔2022〕5013号)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现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 户名:武冈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60155736289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