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沈云康售沙场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4305**********6513
地址:辕门口旱西门
法定代表人:沈云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 2022年10月10日对沈云康售沙场进行了调查,发现该沙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辕门口旱西门经营的武冈市沈云康售沙场未采取洒水措施控制扬尘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你沙场应对沙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 2022年10月10日我局提供的案件承办人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2022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监察记录,证明你及执法人员检查的事实;2022年10月10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及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的事实;2022年10月10日我局制作影像证据证明你(公司)未采取洒水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洒水;不能洒水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邵市生环责改决(6)〔2022〕3020号) ,2022年10月1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邵市生环罚告(6)〔2022〕3020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2022 年10月26日前未向我局提出申请听证权的声明,因此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邵市生环责改决(6)〔2022〕3020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邵市生环罚告(6)〔2022〕3020号)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沙场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贰佰元整(¥10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 户名:武冈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60155736289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