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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农(农药)罚[2016]11号

武冈市人民政府 http://www.wugang.gov.cn 发布日期:2016-08-18 09:19 来源:市农业局 字号: T | T 视力保护色:                                  

武冈市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农(农药)罚[2016]11

 

当事人: 蒋XX,汉族,现年XX岁,中专文化,家住武冈市XX镇XX村XX组,身份证编码:XXX

   当事人违法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一案,经武冈市农业局(以下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6年7月12日,武冈市农业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蒋XX经营的农资门店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标称广西安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多尔康牌多•水杨酸(农药登记证标注为LS20030214)和飞神牌啶虫脒(农药登记证标注为LS20070257),经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以上两款农药的农药登记证均已不在有效状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两款农药属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产品。2016年7月19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共调进多尔康牌多•水杨酸1件(共计80瓶),进货价是每瓶2元,已销售了42瓶,每瓶售价3元,获得违法所得126元,当事人共调进飞神牌啶虫脒1件(共计80瓶),进货价是每瓶2元,已销售了55瓶,每瓶售价3元,获得违法所得165元,当事人经营以上两款农药共计获得违法所得291元。上述事实均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明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的多尔康牌多•水杨酸和飞神牌啶虫脒属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法定程序,于201683日依法向当事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和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植业部分)第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停止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多尔康牌多•水杨酸和飞神牌啶虫脒。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1元整。

    三、并处罚款人民币709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湖南分行武冈市支行(帐号:43001571065050001237)交纳罚没款人民币1000元整。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总金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武冈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88 

 

 

 

附件:

《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 

(一)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 

(二)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 

(三)正式登记阶段: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正式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 

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有效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 

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进口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出示其取得的中国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植业部分)第七条: 违法行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

    一、认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

    二、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行基准:

    1、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货值在10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货值在10000元至100000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货值在100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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