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及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保护渔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域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湖南省渔业条例》《湖南省渔业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我市重点水域实施禁渔。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3.《湖南省渔业条例》
4.《湖南省渔业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禁渔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渔区: 武冈市辖区内赧水河段及其主要支流。
(三)禁止事项: 严禁电鱼、毒鱼、炸鱼;禁渔水域禁止所有生产性捕捞;禁止利用水上浮动、可视、遥控等设备垂钓;禁止未经批准的渔船、排筏、橡皮艇、快艇等涉渔设施在禁渔水域停泊、航行;禁止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禁止制造、销售和使用电捕设备、迷魂阵、拦江网、地笼等禁用渔具;禁止拦河、拦湖截捕或在鱼类洄游通道以及闸门上套网捕鱼;禁止非法销售、经营野生鱼类;禁止向天然水域投放外来物种、杂交种等水生生物。
(四)违反禁渔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渔具、船舶等捕鱼设施,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船舶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以暴力威胁、伤害执法人员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对禁渔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非法捕捞、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市农业农村局:0739-4221016;市公安局:110;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739-4221683)。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武冈市人民政府禁渔通告》(武政函〔2021〕5号)文件规定自行废止。
四、实施时间
2022年4月15日。禁渔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