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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武冈市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来源:市住建局
  • 作者:武冈市
  • 更新时间: 2022-06-21 15:59
来源:市住建局 更新时间: 2022-06-21 15:59
作者:武冈市

一、文件出台背景及目的

自十八大以来,国家、省和市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到了空前的高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用五年的时间完成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要求2019年底前各地建立起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的长效机制。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2021年底前,各地应基本完成现存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工作,所有县(市区)实现历史建筑清零,完成已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标志牌设立以及历史建筑测绘建档等工作。

武冈历史悠久,留下了众多体现传统文化和地方特色的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资源。目前,国家尚未制定专门针对城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与之相近似的法律法规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但规范、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范围、方式不同,在各种使用状态下进行保护与活化利用的要求也不同。目前,我市已经在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于2018年组织开展了全市范围的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线索普查工作,2018年公布了第一批历史建筑103处,2022年公布了第二批历史建筑22处。在上述情况下,有必要根据本市实际,制定一部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地方性法规,为本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提供法律规范依据和保障,以进一步加大保护利用管理的力度,切实提高保护利用管理的成效。

二、主要依据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4.《九江市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

5.中共武冈市委办公室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编发〔2019〕60号)

6.中共武冈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冈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编发〔2022〕10号)。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总体思路

武冈市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共15条,含有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保护原则、部门职责、日常巡查、修缮年度计划制定、修缮主体、修缮分类、修缮审批、修缮档案资料、修缮补助资金标准、修缮补助资金使用、法律责任、实施时间等内容。办法立足武冈实际,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政府补助标准,细化了历史建筑修缮计划制定、审批手续、资金申请拨付等相关流程。

(二)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武冈市境内所有历史建筑的修缮管理。

(三)关于修缮管理原则

历史建筑修缮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业主为主、社会参与、保护优先的原则

(四)关于部门职责

《办法》明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历史建筑修缮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管历史建筑修缮工作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负责历史城区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工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除明确由相关部门管理的外)历史建筑的修缮计划、补助资金、修缮方案等进行审查、汇总,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修缮工作进行指导、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除明确由相关部门管理的外)内历史建筑修缮工作的修缮计划编制、补助资金申报、修缮设计方案初审、日常修缮管理及巡查等工作,并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文旅广体部门、市自然资源部门、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的工作指导;市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安排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资金;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修缮设计方案等规划批准手续,在历史建筑修缮完成后依法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市住保中心、国资、旅广体、城管、宗教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建筑修缮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关于明确修缮主体

《办法》明确了历史建筑修缮的责任主体,历史建筑业主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业主不明的,按管理权限,分别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修缮。

(五)关于手续审批、资金补助及资金拨付流程

《办法》规定办理修缮手续,业主根据属地原则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修缮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经古城保护和建设事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及文旅广体部门审查后,方可市自然资源部门提交材料报批

《办法》规定历史建筑修缮费用原则上业主承担,对列入年度计划的历史建筑修缮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其产权性质及修缮工程造价确定。

《办法》规定申请修缮补助资金分申请、审核和拨付三个步骤。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竣工后,业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申请书、权属证明材料、有关部门认定的工程决算书、施工合同、规划核实意见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业主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根据资金来源情况商财政部门,提出具体补助方案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将确定的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部门凭审计结论、支付工程款的完税凭证及合同书,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示,拨付相关资金。所有权属市直单位的,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至市直单位,所有权为个人,按照属地原则,资金由市财政拨付至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再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拨付至个人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0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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