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元泰镇人民政府自由裁量免罚、减罚、轻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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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依据 |
免罚,减罚,轻罚情形详细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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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二)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三十以上6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60%但不得超过最高罚款数额; (三)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 (四)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3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30%以上6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60%但不得超过最高罚款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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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适用规定 |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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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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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经营者态度良好,能及时配合整改的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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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造成损失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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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 |
态度良好,能及时配合整改的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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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反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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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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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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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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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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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未按规定接受定期审验的,责令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补检或者补审,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未按规定接受定期审验的责令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补检或者补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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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建立养殖档案,仅填写不规范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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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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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一)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二)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三)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四)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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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生产经营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兽医器械,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且未销售的责令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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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
初次同类违法行为的给予警 告,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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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初次同类违法行为的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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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未开发利用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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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及时改正,未造成任何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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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限期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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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基础设施、永久性标志但不影响设施、标志作用发挥,未造成损失的责令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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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规定,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对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属于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行为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治理,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污染范围不足二百平方米的或者未造成损失的警告,责令限期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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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及其后代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的; |
对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及其后代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的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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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生产经营外来物种档案的。 |
不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生产经营外来物种档案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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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外来物种信息或者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布外来物种信息或者监测数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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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 (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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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的; (二)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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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原)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
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占用耕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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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
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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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不属于重复建立的,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能够在限期内补办审批手续的,免予经济处罚;逾期拒不补办的,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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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对测量标志(含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轻微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能够在限期内按照要求整改的,免予经济处罚;逾期拒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可以并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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