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行为,提高我队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法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一定的媒体宣传或者其它方式,主动向社会进行公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
(一) 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执法依据、承办股室、裁量基准、办理程序和时限等信息;
(二) 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联系方式、办理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办事指南、办理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村料目录等信息;
(三) 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位信息。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结果、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执法对象、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执法决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
第九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以政府宣传网站为主要载体,以同络平台、广播电视、新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示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条、行政执法信息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 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
(二)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及时将行政执法公示信息上传至省级行政执法单位信息公示相关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的数据交换、系统链接和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及时将行政执法信息与公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相衔接,确保公示内容的规范性、有效性、一致性。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信息应自信息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日内更新公示内容。
(一) 因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二)因职能调整等原因引起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 行政执法决定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
(四) 因其他事由需要更新公示信息的。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申请更正。自收到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事项,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相关规定、程序办事,违反相关规定的,限期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邓元泰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