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付标准:全年合计为600元,第一次住院个人负担400元,第二次个人负担200元。
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大病互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基本医疗和大病互助支付范围内支付比例:
三甲医院在职人员支付85%,自付15%,退休人员支付90.2%,自付9.8%;
三乙、二甲医院在职人员支付90%,自付10%,退休人员支付93.5%,自付6.5%;
二乙及以下级别在职人员支付93%,自付7%,退休人员支付95.4%,自付4.6%;
转省内统筹范围外定点医院住院,支付比例为80%,自付20%;转省外定点医院住院,支付比例为70%,自付30%;
因病情需在非定点医院抢救(含门诊留观抢救)所发生费用,支付比例为70%,自付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