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房通〔2017〕1号
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动态管理,根据《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湘建房〔2008〕461号)文件精神,现就2017年度在城区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报及年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注意事项
根据上级不再新建廉租住房有关政策,2017年新申请家庭只能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2015年以前申请租赁补贴家庭不得再变更为实物配租。
二、申请及年审家庭的条件
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具有武冈城区非农业户口且常居城区;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16度年武冈市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2393元)0.8倍(含0.8倍)17904元以下(人均月收入1492元);
(三)申请家庭成员不得有财政全额拨款收入的国家工作人员;
(四)申请家庭不得拥有非营运性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且营运性车辆价值不得超过5万元;
(五)申请家庭成员不得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六)申请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包括已办和末办理房产证明的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申请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出售、赠与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因重大疾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七)未享受过房改购房,安居房和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棚改房等政策性房改政策。
三、须提供的资料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由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领取《武冈市城镇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或《武冈市城镇住房保障年审表》,如实填写相关情况,并如实提交以下数据原件及复印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复印件签字认可。申请人及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不虚报、不瞒报,并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请信息。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住房保障的,不予受理;已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保障性住房的,依法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住房保障资格。
(一)《武冈市城镇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或《武冈市城镇住房保障年审表》;
(二)申请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派出所户籍证明,初次申请家庭还要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三)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家庭住房证明:家庭自有私房有产权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承租私房、借住房屋、承租单位自管房的家庭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直管公房的家庭提交武城房产管理所签有“复印属实”并盖章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 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工作单位开具收入证明,享受低保的家庭提供当年度的《低保证》。
四、申报及年审时间、地点和其他事项
1、时间:2017年6月20日至8月10日
2、地点:户籍所在地社区。
3、所有提交资料必须用标准A4纸复印或书写。
4、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如遗失住房保障银行卡,请遗失人自行补办,在年审表中填写遗失情况,并提供补办的银行卡复印件。
特此通告。
武冈市房产管理局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