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意义和及目的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为了规范和保障我市的行政应诉工作,切实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说明
1.加强了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对于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明确一名分管副市长或调研员统筹指导,一名政府办副主任协调,一个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具体应诉工作落实。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全市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监督,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全市的行政应诉工作。
2.明确了行政应诉工作责任主体和分工。明确了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负责案件答辩和举证、派员代表市人民政府参加开庭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协助参与诉讼事务的政府职能部门,以防止出现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没有统一诉讼思路,甚至出现相互推脱、相互推责等消极应诉的现象。
3.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经费及人员力量的保障。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行政机关应当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人员、物质和其他必要的保障。
4.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市人民政府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裁判结果、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研究落实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
5.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追究。对于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而不出庭应诉等消极应诉行为或怠于履行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因行政应诉能力不足导致案件败诉的,以及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其他妨碍行政诉讼的违法违纪行为,明确了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照本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实施时间
《武冈市行政应诉工作办法》规定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即2022年3月2日起,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