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GDR-2011-01006
武政办发〔2011〕6号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冈市城市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省邵驻武各单位:
《武冈市城市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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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武冈市城市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为做好城市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阳市政发〔2008〕1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城市规划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因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机场、水利、电力工程等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本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房产征收和土地征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拆办)承办。未经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务。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督促村、居委会全力支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
建设、规划、发改、物价、财政、房产、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被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保证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遵循“资金到位、依法补偿、安置先行”的原则。拆迁补偿资金未到位的,不得实施拆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及安置地的建设资金应在实施拆迁前足额拨付至市征拆办专户,专门用于补偿安置被拆迁人。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采用“货币补偿、产权置换、重建安置”三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第六条 选择货币安置的,对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发布拆迁公告时同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拆迁房屋底层合法占地面积的地价按同地段的商业基准地价的70%进行计算。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拆迁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七条 选择产权置换的,由征地单位修建商品房或用现房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产权置换,并签订房屋产权置换协议书。由双方共同认定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价格,实行差价结算。双方不能共同商定评估机构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指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产权置换后,对被拆迁人再给予其被拆迁房屋底层合法占地面积同地段、同类别基准地价的70%计算补偿。
第八条 选择重建安置的,必须由国土资源、规划部门统一选址,在指定安置区域内按规划要求统一联户修建。具体办法如下:
拟建主干道路及其两旁20米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可以选择在指定的主干道路两旁门面安置区域内重建,安置面积按被拆除房屋底屋合法占地面积实行“拆一还一”。
拟建主干道两旁20米用地范围以外的被拆迁房屋,只能选择在指定的非主干道两旁安置区域内重建,安置面积按被拆除房屋底层合法占地面积实行“拆一还一”。市人民政府统一完成“三通一平” (不包括地串梁),并给予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底层合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500元奖励。
第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非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房屋拆迁的其它设施补偿标准、分散安置水电路超深基础等补偿标准按邵阳市政发〔2008〕1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鼓励被拆迁人在指定的非主干道安置区域内成片联建。凡应成片联建的安置房必须按规划部门的要求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对选择在非干道上重建并按规划要求统一成片联建的,经规划部门验收合格后,市人民政府给予每户(即拥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被拆迁房屋法定所有人,简称“一证一户”,而不是指家庭内部自然分户)10000元奖励。
主干道路两旁门面地安置房未按规划要求统一联建的,一律予以拆除。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选择重建安置的,在安置用地范围以内且容积率在5.0以下的,其手续费全免,超出部分按规定补交相关税费。未补缴税费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20日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房屋补偿安置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实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18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