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GDR-2011-01007
武政办发〔2011〕7号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冈市政府融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有关单位,省邵驻武有关单位:
《武冈市政府融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武冈市政府融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融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融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完善融资机制,提高融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武冈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融资项目,是指按照《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政府核准并实施的运用金融机构资金和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城乡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项目(以下简称融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融资项目范围:
(一)我市纳入正式规划的,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可带动我市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各类重大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和产业建设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武冈市融资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是融资项目的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能职责是: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安排和项目建设的需要,负责制订审核全市年度融资计划,统筹确定全市融资规模。
(二)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管理、效益优先、确保重点的原则,负责全市融资项目的初审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市委、市政府审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负责融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按要求落实融资项目管理“五统一”,即统一项目融资核准、统一合同签订和管理、统一项目总投资备案、统一土地使用权担保、统一回购方式和期限。
(四)负责汇总全市项目融资的总体情况,编制全市年度还款计划,协调筹集资金和实施还款计划。
(五)负责拟订和完善全市融资工作的相关政策、管理和运行机制、绩效考核办法,负责落实融资奖罚政策。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项目所属的各部门单位(投资开发公司)为项目建设单位,其主要职能职责是:
(一)组织融资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对融资模式的选择提出建议并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论证。
(二)承担融资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移交等环节的监管职责,并按有关规定向市融资管理委员会报送工作进展及项目合同执行情况。
(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国土、环保、审计、监察、城建投、国资办等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融资项目的管理和建设工作。
第三章 融资项目的确定与准备
第七条 融资项目的确定程序: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市融资管理委员会初审,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八条 未按上述规定程序核准的融资项目,政府不实施回购,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融资核准后,进行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一)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融资初步方案。初步方案要从技术、经济、法律和政府监管等方面对融资建设项目实施融资及招标涉及的若干问题进行前期研究,明确招标条件。
(二)项目融资初步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融资管理委员会后,经市融资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报市委、市政府审查通过。
(三)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查通过的初步方案,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报市融资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市融资管理委员会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本年
度所确定的融资项目的招标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规模、地点、拟采用的融资模式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融资项目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融资项目合同的谈判和草拟。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合同草案报市融资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三条 正式签署的融资项目合同报市融资管理委员会存档备案。
第五章 融资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融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核准的融资计划和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及概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预算包括施工预算和项目建设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
(二)项目工程预算送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依法依规组织工程招投标。
(三)项目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现场签证,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审核,工程变更在10万元以上的,除按规定报批外还须报市融资管理委员会审查备案。
(四)工程竣工后,由承建单位编制工程决算资料报项
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后报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
(五)审计部门对决算资料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六)市融资管理委员会根据决算审计结论对项目建设总投资进行备案,作为项目回购依据。
第十五条 融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融资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法人制,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行使业主职能;政府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协调项目建设工作。
第六章 融资项目回购
第十七条 融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合同和市融资管理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建设总投资实施回购。
(一)融资项目的回购期限原则上定为四年(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除法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外,每年支付25%;特殊情况采用三年期限的,除法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第一年付30%,第二年付30%,第三年付40%。项目建设投资回购期间不计利息,采取投资回报办法,投资回报率控制在10%―15%。具体比例的确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报市融资管理委员会审定。
(二)项目回购原则上采取现金回购方式,以约定担保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作为回购资金来源。
第十八条 回购资金的拨付按项目合同的具体约定方式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融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10日印发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