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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冈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冈市人民政府 http://www.wugang.gov.cn 发布日期:2011-08-27 16:18 来源:武冈市政府办 字号: T | T 视力保护色:                                  

WGDR-2011-01009

武政办发〔20118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冈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有关单位,省邵驻武有关单位:

《武冈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武冈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四)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新农保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新农保的基金管理。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负责参保登记、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转移接续、统计管理、档案管理、受理咨询和查询、受理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服务站进行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向参保人发放有关材料,督促参保人按时缴费;做好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资格的调查摸底、死亡申报、情况公示等工作;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服务站负责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等工作的初审和核对,开展政策宣传、受理咨询和查询、举报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第五条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武冈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六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邵阳市的统一规定,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凭新农保社会保障卡在指定的金融机构按年缴费。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每人每月55元。以后,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依据实际情况适时增加基础养老金标准。

省、市州、县市区财政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平均补贴20元,其余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补贴。

第七条  农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特别困难群体,市政府代其缴纳全部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农村五保户和低保户中已办理《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市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办法、范围、标准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残联负责制定。

第八条 参保人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年1月至12月。由参保人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申报缴纳。

第九条  按照本《实施办法》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在当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养老保险费后,可以享受当年度的缴费补贴。不按时足额缴费,不享受当年度的缴费补贴。补缴年限不享受缴费补贴。

第三章  个人账户设置

第十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银行利息组成。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新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第十三条  新农保个人缴费记账日期为参保人缴费之日。

第十四条  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挪用。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它参保人的养老金。如无法定继承人,则所有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留作公用基金,用于支付其它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支付

第十五条  养老金领取条件: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具有农村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同村居住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60周岁以上人员年龄界限为:201171日前已满60周岁,统一以公安户籍部门办理的第二代身份证或户口薄的信息资料为准,其它任何形式的证明资料视为无效证明)

(二)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补缴费(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三)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六条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55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139

人账户储存额=个人缴费+集体、政府补贴+资助金+利息

第十七条  鼓励农村居民长期缴费,多缴多得。新农保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十八条  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参保人经经办机构认定后,参保人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折、卡),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按月领取。

第十九条  国家、省、邵阳市的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新农保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预算管理、财政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每年编制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按要求编制和报送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制订科学合理的业务操作流程,并实行制度化、信息化管理。对参保人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情况每年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责任和奖励制度。

第六章           资格认证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应持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服务站进行核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认证的,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

参保人员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服务站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办理继承手续。

第二十四条   办机构每年会同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服务站和村(居)民委员会对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经办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的,市级经办机构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转出,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规定参保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应暂时将参保人员的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留存,待达到转移条件时再办理转移手续。留存期间个人账户储存额应按规定计息。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跨省转入的,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应为其办理新参保登记手续,确认个人账户基金实际到账后,应及时为转入人员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市(县、区)转移,经办机构只在信息系统内转移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发生转移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经办机构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内转移,按信息修改处理程序变更户籍和居住地。

第八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二十九条  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8261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和保险费清退工作。

第三十条  要妥善做好新农村保险制度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在国家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新农保参保人员仍按现行政策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农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新农保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做好养老保险待遇资格领取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而造成基金流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第三十三条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必需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824日印发 (共印200份)

 

 
【责编:王鑫】 【撰稿:王鑫】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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