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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冈市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冈市人民政府 http://www.wugang.gov.cn 发布日期:2011-09-13 17:07 来源:武冈市政府办 字号: T | T 视力保护色:                                  

 

 

 

武政办函〔201190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冈市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有关单位,省邵驻武有关单位:

《武冈市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武冈市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乡〔20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财政资金监管是指乡镇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能,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办法规定,将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以下的所有财政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包括:(一)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二)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三)乡镇财政本级安排资金;(四)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的其它资金。

第三条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遵循“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分类监管、注重实效”的原则。

市财政局和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强化资金监管和加强业务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领导;乡镇财政所是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主体单位,负责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乡村基本支出监管

 

第四条  进一步推进“乡财市管乡用”改革,完善有关制度措施,加强市级财政对乡镇的监督检查,全面监督乡镇财政收支乡镇财政所要加强财务支出核算,统一支出项目、标准和范围,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落实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公开及会审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机制。

第五条  积极推行“村帐乡代理”,明确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规范村级财务票据管理,实现村级账务的专账、专人、专户核算。建立健全村民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制度,全面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维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第六条  按照“摸清底数、严控新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消化”的原则,全面构建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的长效机制,严控新债发生并逐步消化历史债务。

将债务化解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和乡镇领导经济责任审计

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加强乡镇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完善资产购买、处置、登记和台账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章           项目建设资金监管

 

第八条  项目建设资金是指用于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九条  对上级和乡镇本级安排由乡镇财政直接管理使用的项目建设资金,在项目申报立项、公示、资金拨付、建设、验收等各个环节,乡镇财政所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参与和监管。

第十条  项目立项。市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把项目申报的相关政策文件提供给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查看,签署书面意见或建议。对申报不实的,不得签署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乡镇财政所要将项目实施的有关信息资料如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数量、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等情

况在“政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目开工建设期间,乡镇财政所定期或不定期

地了解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是否按照批复的地点和建设内容使用项目资金,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使用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与工程量相一致等。项目竣工后,乡镇财政所参与工程竣工决算验收。

第十三条  对资金通过乡镇财政所拨付的项目,验收合格的应按有关要求及时拨付;验收不合格或群众有意见的,乡镇财政所应主动查明原因向市财政局报告,按规定处理。

对实行市级报账制的项目,资金拨付要实行会签制,乡镇财政所根据日常监管情况提出资金拨付意见,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要依据乡镇财政所的意见,办理资金拨付及报账业务。

第十四条  目竣工验收后,乡镇财政所要做好项目资料及财务会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

第十五条  建立相应的信息沟通及工作协调机制。对上级财政和各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安排使用到乡镇的项目建设资金,市财政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全面掌握各部门下达到乡镇的各类资金的政策信息,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工作。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及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协作配合,明确责任人,确保各级各部门安排用于乡村的各类财政资金的政策文件、资金指标等相关信息资料及时传递到乡镇财政所,并对乡镇财政所提出具体的资金监管要求。

乡镇财政所及时收集市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下发的项目资金文件,建立项目档案和资金监管台账。同时,根据市财政局的委托,乡镇财政所做好信息沟通反馈工作,协同参与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并将监管情况及时向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财政补助性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财政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作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包括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计生工作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政策的宣传工作,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乡镇财政所将村委会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联系电话等信息,通过“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按要求进行公开公示,确保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

第十九条  加强补助基础信息的核实工作。乡镇财政所要将有关站所、单位、村委会确认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等基础数据信息,进行核查、比对,并做好本乡镇范围内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工作,适时对有关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第二十条  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管理。市财政局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统一资金发放渠道,规范资金发放流程。对能直接发放给农户的财政补助性资金,原则上都要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乡镇财税信息网)以“一卡通”方式发放,保证补助资金及时、安全、便捷地发放到位

第二十一条  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联合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五章           配套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乡镇财政监管工作的职责。由市乡镇财政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乡镇财政开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市纪检监察、审计、减负等监督检查部门积极参与,配合做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监管工作巡查监督和激励约束机制。市财政局要明确监管重点,切实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日常督促、检查和指导。市乡镇财政管理局和乡镇财政所就乡镇财政资金有关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巡查。市财政局制定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资金监管计划,把资金监管工作纳入乡村财政财务科学化精细化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乡镇财政精细化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通过省财政厅检查验收合格,并获得上级奖励的单位,市乡财局从上级拨付的奖励经费中按经费总额的40%奖励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市财政局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精细化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年度综合考评,对做出一定贡献或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予以奖励。对在上级精细化目标管理考核验收中,未达到验收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限期整改外,将对责任单位及相关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乡镇财政所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上报至负责资金和项目分配、管理的上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根据乡镇财政所反馈的情况调查核实后,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调整和完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和政策指导,逐步实现资金分配与绩效考评挂钩,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六条  建立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克扣或挪用农民补助资金,严禁暗箱操作,严禁虚假立项骗取套取项目资金,严禁截留、挪用、挤占、贪污、私分项目资金,违者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99日印发 (共印50)

 

 
【责编:王鑫】 【撰稿:王鑫】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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