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GDR-2011-00012
武冈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
公 告
武政通字〔201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10号令)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2009〕政国土字第1226号批准,依法对龙田乡枧道村3.3339公顷土地进行征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武冈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安置等建设工程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
土地位置:龙田乡枧道村2、7、9、10、11、14、16组竹城公路旁。
地类及面积:土地总面积3.3339公顷,其中耕地3.0071公顷,其它农用地0.3268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湘政发〔2009〕4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水田31130元/亩,旱土、园地21791元/亩,林地14009元/亩;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08〕16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0〕295号)规定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即支付劳动力安置补助费,被安置的农业人员自主择业。
五、请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于2011年10月25日至2011年11月15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及相关合法证明材料到市征地拆迁办公室(设庆丰东路迎春亭国土资源所六楼)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不办理补偿登记,一律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或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范围由村、组安排人员现场指界确认,按测绘丈量实际面积为准。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