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发〔2012〕7号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冈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省邵驻武各单位:
《武冈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武冈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27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综〔2011〕4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指政府还贷性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政府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的矿业权价款中提取3%。
(三)省级财政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3%。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指在我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指个体工商户),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六)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办法
(一)从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矿业权价款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计提,并按实际征收数的3%,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划解国库。
(二)市财政国库机构按不低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计提并从一般预算调至政府基金预算,增加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来源。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缴款义务人取得的建筑安装劳务收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收入,销售、出租不动产收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自应当申报缴纳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缴纳的,由市地方税务机关补征。缴款义务人超过应缴数额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市地方税务机关比照税款退还方式办理退还,或抵缴下期应缴水利建设基金。
(四)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时,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并实行省与建设用地所在市州、省直管县市5:5分成。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征集票据与票据管理。地方税务机关使用税收票证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纳入税收会计统计核算体系。
第六条 下列情形可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一)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收入。
(三)军工企业(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销售军工产品收入。
(四)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地。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除以上规定外,任何执收单位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确因特殊情况或特别困难需要缓征、减征、免征的,应依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提出意见,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受理,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第七条 资金管理
(一)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项目前期工作;防汛应急度汛;水利科技教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资金使用结构:50%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护;20%用于应急度汛和水利科技教育,各部分资金结余可统筹安排使用。
(二)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筹集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三)财政、发改、审计、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收不收、应缴不缴或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财政部门应当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四)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考核。财政部门是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的主管部门,应会同发改、水利、国土、地税等有关部门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
(五)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费用。各代征单位代征费:直接征收的按10%、代扣的按5%计提;筹集管理办公室的费用按5%比例计提;代征单位和筹集管理办公室完成年度计划任务,超额部分再按5%的比例计提。筹集管理费用主要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宣传、奖励等方面的必要支出。各代征单位和筹集管理办公室的费用不得从筹集资金中直接计提,必须由财政按规定予以拨付。
(六)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要及时、准确地汇总和报送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入库情况,于每年1月20日前填报年度报表,并附文字说明,上报邵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关于财政部门直接计提和划缴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行。对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2011年9月1日(含)之后发生的生产经营收入,按本规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行。原《武冈市防洪保安资金征集管理办法》(武政发〔2005〕10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