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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武冈市人民政府 http://www.wugang.gov.cn 发布日期:2012-10-12 21:13 来源:市政府办 字号: T | T 视力保护色:                                  

武冈市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幼儿)接送车辆管理,保障学生(幼儿)的乘车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校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接送学生(幼儿)车辆(以下简称接送车辆)包括校车和参与接送学生(幼儿)的社会车辆。其中校车指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依照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件》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社会车辆指中小学校、幼儿园自行购置或长期租赁(租赁期半年以上)用于接送学生(幼儿)及其照管人员的客运车辆或客运公司的营运汽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幼儿园、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的接送车辆适应本办法。

第四条成立接送学生车辆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接送车辆管理实行“地方负责、部门共管”的工作方针。各相关单位职责如下: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学生用车管理办公室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辖区内学生用车集中管理和日常工作职责,制订辖区内学生用车管理制度,牵头组织辖区内各相关部门开展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各相关部门、客运公司和学生用车驾驶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学生用车办。牵头组织每学期的集中安全培训、日常巡查、打击取缔处理违规接送车辆,勘验通校道路状况并发布通行状况通告,排查处置通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协助完善通村公路学校附近交通安全标志、标牌等设施建设,维护接送车辆营运过程中的安全稳定和正常秩序,牵头处理接送车辆道路交通事故。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用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用车安全管理责任。掌握乘车学生分布状况和运力需求信息,及时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学生用车办反馈情况,督促学校提供接送车辆候客场地,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用车交通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台帐,并向相关部门举报非法接送学生等违法行为。落实学生上学、下学交通组织和护导交接制度,将交通安全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加强对学生、家长、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的安全教育,实行学生乘车审批和实名制度。实施学生就近入学、入园政策,鼓励学生自行上、下学,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缓解学生上学、下学困难问题。

    市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学生用车车辆,驾驶人资质审核,以及保险投保情况,符合条件的发给学生用车标牌。建立健全学生用车车辆和驾驶员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学校周边道路巡查,督促设立交通安全标志、标牌,开展以校园周边为重点的交通秩序整治,依法查处学生用车交通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学生用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服务和未取得学生用车驾驶资格人员驾驶学生用车的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生用车公司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会同教育、交通、安监等部门对学生用车的驾驶员、车辆和接送学生用车的客运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制订学生用车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积极发展城市公共客运和农村短途班线运输,核发学生用车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查处非法营运行为,整顿客运市场秩序。合理规划并优先为学校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配合公安、教育部门加强对学生用车和接送学生的客运企业进行监管,排查处置市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完善市乡道路及学校附近交通安全标志、标牌等设施,加大通校公路建设的支持力度。

市公路局负责排查处置国道、省道交通危险路段安全隐患,完善国道、省道及学校附近交通安全标志、标牌等设施。

    市财政局负责学生用车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和接送车辆财政政策扶持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学生用车收费标准,查处学生用车乱涨

价、乱收费行为。

  市安监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接送车辆牌证的申请、核准

  第六条参与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属于校车的,应为依照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的学生下、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属于社会客车的,应为7座(含)以上载客汽车,其中转籍进入客运公司的车辆,转籍时使用年限不超过3年。本办法颁布后新购置的接送车辆,应为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所称的校车;

  (二)使用校车应当按照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的条件见《校车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

  (三)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经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四)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五)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驾驶人,可以向市交警大队申请办理校车驾驶资格: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且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具备良好职业道德;

  (二)无犯罪记录;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四)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八条 学校申办校车准运资格应向市交警大队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市教育局审查同意的书面申请;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勘验合格的相关线路道路通行条件证明;

  (三)接送学生(幼儿)方案;

    (四)符合第三章第六条规定的车辆证明;

    (五)接送车辆驾驶人身份证明,有效驾驶证,行驶证,近期免冠半寸相片2张,车辆相片1张;

    (六)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证明。

  第九条 客运公司申请接送车辆道路运输经营牌证的,应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市教育局审查同意的书面申请;

    (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明;

    (三)接送学生(幼儿)特许经营证明;

    (四)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勘验合格的相关线路道路通行条件证明;

    (五)与学校签定的接送学生(幼儿)协议;

    (六)农村客运线路、站点运营方案;

    (七)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车辆证明;

    (八)接送车辆准驾证和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

    (九)市物价局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明;

    (十)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证明。

    第十条 接送学生(幼儿)的校车准运证有效期限为1年,有效期满需延续的,须重新申办,同一辆校车连续运营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十一条 接送学生(幼儿)的社会客车道路运输经营牌证有效期限为6年,有效期满需延续的,须重新申请办理。

第四章 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承运人(含学校和客运公司)必须取得校车准运证或接送学生(幼儿)的道路运输经营牌证后方可接送学生(幼儿)。

  第十三条承运人为客运公司的,在确保按时、安全接送学生(幼儿)的前提下,其接送车辆经许可机关同意,可在核定范围内从事短途旅客运输。

  第十四条承运人必须健全接送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和驾驶入安全教育,承担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承运人应当随车安排管护人员,为学生(幼儿)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维护学生(幼儿)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承运人在接送学生(幼儿)运输过程中,其接送车辆不得承运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承运人应保持接送车辆车况良好,按营运客车管理规定进行维护和检测。

  第十八条承运人需增加和变更接送车辆驾驶人、服务学校或改变接送车辆用途的,须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承运人应制定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及其它突发事件的学生(幼儿)接送应急处置预案,接送车辆发生事故时,应服从属地乡(镇)和相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及时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承运人应诚信经营,不得擅自提价、涨价,并在车辆醒目位置张贴公司名称、驾驶入姓名、价目公示表,公布举报电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接送车辆相关牌证接送学生(幼儿)的,由相关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校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承运人未按规定履行接送车辆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校未履行学生(幼儿)安全教育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未及时阻止学生(幼儿)乘坐不符合条件的接送车辆的,未履行举报职责的,由市教育局追究学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接送车辆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等部门未认真履行接送车辆安全监管职责或在安全监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校组织学生(幼儿)春(秋)游、夏(冬)令营或其他外出集体活动需临时租赁其它车辆的,应提前10日向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鼓励社会各界对接送车辆营运情况进行监督,对非法接送学生(幼儿)和职能部门乱作为、不作为等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责编:市政府办】 【撰稿:市政府办】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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