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泄漏、非法买卖已屡见不鲜,非法获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链日益猖獗,严重威胁了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武冈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持续开展辖区网上巡查依法查处多起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1:2023年4月17日,网安大队队民警在开展辖区网上巡查时发现:名为“某某网”的网站出售各种软件和信息,民警对出售的信息进行严格筛查时发现出售的信息中有大量公民身份信息,随即对网站开办者朱某亮进行了传唤。朱某亮于同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查明,朱某亮,武冈人,平时沉迷于网络,开办了一家名叫“某某网”的网站,游戏之余就在网上搜集一些软件和信息放在网站上出售。今年1月,其利用该网站非法获取140条公民身份信息,先后8次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规定,2023年4月20日武冈市公安局对朱某亮给予了罚款处罚。 案例2:2023年4月20日,网安大队民警日常网络巡查发现:名为“某某小卖部”的网站存在大量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泄露,立即传唤了网站开办者朱某某。经查,朱某某自2022年10月以来利用开办的“某某小卖部”的网站非法获取277张他人身份证正反面图片,先后非法出售8次给他人,获利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2023年4月20日武冈市公安局对朱某某给予了罚款处罚。 网警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