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发〔2023〕6号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冈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武冈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武冈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武政办发〔2017〕22号)同时废止。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4日
武冈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邵阳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财务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市场配置、优储安全、满足需求的原则。
第五条 地方储备粮实行市级储备,粮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切实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地方储备粮工作的领导,负责市地方储备粮的建立和管理,落实地方储备粮所需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市人民政府加大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中的权重。
第七条 市发改局负责市地方储备粮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下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拟订地方储备粮总量计划,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的储备粮进行属地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市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等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下达以及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储备粮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冈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发改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章 计划
第十条 市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和储备规模,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地方储备粮规模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3至5年调整一次。
地方储备粮的具体品种、数量以及质量要求,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储备粮以稻谷为主,根据上级要求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小麦、玉米、杂粮和食用植物油。稻谷、小麦等口粮(含成品粮)品种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应急供应需要,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含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备。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主城区应当建立4-7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储备。
第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并下达,由地方储备粮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实行按计划均衡轮换制度。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根据本级库存地方储备粮的入库年限、品质情况,下达市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承储单位按照计划实施。市发改局可以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者宏观调控需要,会同财政、农业发展银行对本级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进行调整,计划调整情况要报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邵阳市有关规定,向市发改局报送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并抄送市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章 储存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购置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质量检验仪器设备,除依照国家和省、邵阳市有关规定批准外,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或者擅自处置。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仓库容量、仓储设施符合国家和省、邵阳市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具备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消防等设备;
(三)具有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粮食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必需的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符合规定的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粮情的条件;
(四)具有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具有能够与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信息平台对接的粮库信息化管理基础设施;
(六)经营管理和单位资信良好,具备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条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七条 市发改局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择承储单位,并与承储单位签订地方储备粮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对承储的地方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和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技术;
(二)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粮食或者近期新加工的产品,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三)地方储备粮轮换收购要严格执行先检后收、两清两吹、粮食质量溯源登记等制度,严把收购质量;
(四)储备运营业务与单位商业经营相分离,实行人员、实物、财务、账务分开管理;
(五)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六)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七)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市发改局;
(八)执行国家和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相关台账。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承储的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陈顶新;
(三)擅自串换品种以及变更储存地点、仓房(油罐),擅自委托或者租赁其他单位库点代储地方储备粮,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四)以地方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
(五)以虚购虚销、以次充好、以陈顶新、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承储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市发改局应当组织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纪检等部门对本级地方储备粮进行入库前空仓(罐)验收和入库数量确认。根据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市发改局对省级储备粮进行空仓查勘、入库初验,协助开展验收确认。
第二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实行入库必检、出库必检、在储粮食抽检的质量管理制度。承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收购的地方储备粮进行质量检测,不符合粮食质量要求的,不得入库。粮食入库平仓后应当进行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地方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出库应当对粮食的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在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还应当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暂缓出库。未经出库检验的,不得出库销售;经检验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不得作为食用用途出库销售。市发改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地方储备粮质量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入库验收检验和出库检验由市发改局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承担。被委托的粮食检验机构应当现场扦样,不得由承储单位送样检验;扦样方法、程序和扦样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邵阳市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地方储备粮质量监督扦样检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发改局制定。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执行地方储备粮质量管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照轮换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地方储备粮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不超过5年,稻谷、玉米不超过3年,食用植物油不超过2年。地方储备粮的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宏观调控需要,经市发改局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规定4个月轮换架空期的承储单位不享受超出部分的利息、保管费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五条 成品粮储备可以结合加工、贸易实行先购后销、边购边销等方式动态轮换,成品粮储备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
第二十六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符合国家和省、邵阳市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地方储备粮相关交易凭证、资料应当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二十七条 承储单位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重组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依法重新确定承储单位。
第四章 动用
第二十八条 地方储备粮的动用权属于粮权所属人民政府,未经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市发改局应当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机制,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建议。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地方储备粮按照分级动用原则,先行动用本级储备;本级储备不足的,可以申请动用上级储备。
第三十条 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费用结算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市发改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承储单位实施。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本级地方储备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地方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邵阳市有关规定及时恢复库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在储备期间的利息、费用补贴金额由市财政承担,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利息补贴用于支付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费用补贴用于地方储备粮业务开展工作人员经费、保管费、小额设施设备维修、办公费、差旅费等支出。市财政局根据承储单位补贴拨付申请表和市发改局审核意见提前按季足额拨付贷款利息、保管费,根据验收单将轮换费及损失损耗等补贴及时拨付到位,其中利息按农业发展银行利率管理有关规定据实拨补,其它费用补贴标准如下:⑴收购费用:每收购50公斤稻谷补贴收购费用2.5元,等量轮换的粮食收购不考虑收购费用;⑵保管费用:每年每50公斤稻谷补贴保管费用10元;⑶轮换费用:按每轮换50公斤稻谷补贴新、陈品种出入库费用9元。因政策因素造成的轮换价差亏损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共同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财政据实拨补。
第三十三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取得的差价收入上缴市财政,设立专户管理,用于粮食事业等方面的支出;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差价亏损及有关费用由市财政据实补贴。
第三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做到库贷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单位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三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参考国家当年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及市场行情核定。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可以根据市地方储备粮集中承储、轮换公开竞价交易等情况,会同市发改局研究制定地方储备粮轮换风险补偿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核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财政承担。因管理不善或者其他违反承储合同行为造成的损失,由承储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章 轮换
第三十八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地方储备粮的轮换以品质检测结果为依据,对不宜存的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超过储存规定年限的,也要按照先入先出、均衡轮换、降低费用的原则进行轮换。
第三十九条 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参照国家粮油品质控制指标和储存年限指标进行安排。按照地方储备粮实际库存总量,平均3年轮换一次,每年轮换三分之一。
第四十条 承储单位于每年1月底以前提出年度内需轮换的地方储备粮数量、品种、储存仓廒,报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会同农业发展银行于3月底以前下达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
第四十一条 承储单位根据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下达的轮换计划负责组织地方储备粮的轮换。轮入的粮食应是当年产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三等以上的新粮。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适时组织对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十二条 承储单位因未及时申报轮换计划,或下达的轮换计划没有落实而导致地方储备粮陈化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储单位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的轮换期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按批次下达,如遇特殊情况,在粮食轮出后,承储单位未按规定时期轮入的,须向市发改局、市财政局书面报告原因,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粮处理。
第四十四条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及时拨补轮换费用和提供轮换资金,保证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的主要形式:
(一)同品种等量轮换。即在储备规模、品种不变的前提下,采取先销后购或先购后销的方式,实现储备粮的轮换;
(二)按照购得进、销得出、有利润的原则,承储单位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新粮上市时,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扩大收购粮源,以满足地方储备粮推陈储新的需要,促进储备粮的及时轮换。
第四十六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在按规定的补贴费用标准包干后,轮换费用由承储单位自负盈亏。
第四十七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因政策性原因产生的价差亏损由本级财政承担,农业发展银行应按“实物兑换,成本不变”原则提供收购贷款。
第七章 损耗与损失
第四十八条 承储单位要及时核实、上报地方储备粮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
第四十九条 地方储备粮的正常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
保管自然损耗是指粮食正常生命活动消耗的干物质、检化验耗用的样品以及搬倒中零星散落等所产生的损耗。
水分杂质减量是指粮食在保管过程中,水分降低引起的自然减量以及处理杂质减量。
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以一个货位或批次为单位,在粮食出库后,根据粮食出入库验质、计量凭证进行计算,并分别列报。
第五十条 地方储备粮损失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发生自然灾害损失要在24小时之内上报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五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自然损耗、水分杂质减量、调运损耗的计算及处理办法,自然损耗:保管时间在半年以内的不得超过0.1%,保管时间在半年以上至一年的,不得超过0.15%;保管时间在一年以上直至出库,累计不得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水分杂质减量实核实销,期间的水杂减量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进仓、出仓的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分别以平仓验收、出仓检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档案记载为准。计算办法: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水分、杂质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量。调运损耗不得超过0.3%,自然损耗、水分杂质减量和调运损耗由财政负责,超过部分的损失,由承储单位保管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损失处理办法: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承储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尽力减少粮食的因灾损失。灾后,承储单位应及时清理实际损失的粮食数量和涉及价款,出具有效证明材料,写出书面报告,按照有关程序上报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核实确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市发改局应当对地方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市发改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方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单位立即整改,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五十四条 市发改局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承储单位承储的地方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复制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检查承储单位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依法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市发改局应当建立地方储备粮承储单位信用档案,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第五十六条 市财政局依法对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对有关地方储备粮的财务收支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或者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不及时、足额拨付地方储备粮费用补贴的;
(三)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或者动用命令的;
(四)发现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责成承储单位及时纠正或者处理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五十八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发改局、市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解除承储合同。
五十九条 破坏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地方储备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规模以上粮食加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社会责任储备。单位社会责任储备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邵有关规定执行。鼓励粮食经营单位建立合理商业库存,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单位自主储粮。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
附件:1.武冈市地方储备粮实物管理专账(表样)
2.武冈市地方储备粮实物管理专卡(表样)
3.武冈市地方储备粮出库通知单(表样)
附件1:
武冈市地方储备粮实物管理专账(表样)
填表单位:单位:吨、元/50公斤
年 |
月 |
日 |
出入库通 知单字号 |
收入 |
支出 |
库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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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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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库存负责人: 统计员:
附件2:
武冈市地方储备粮实物管理专卡(表样)
填表单位:单位:吨、元/50公斤
仓库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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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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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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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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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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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获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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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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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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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善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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虫蚀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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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芽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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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粒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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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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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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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化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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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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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测 记 录 |
年月日 |
发芽率% |
黄粒米 |
虫蚀率% |
水分% |
检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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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货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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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货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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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站)主任: 仓储负责人:
附件3:
武冈市地方储备粮出库通知单(表样)
年 月 日签发(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公章) ( )市储出字第号
出库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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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性质 |
备注 |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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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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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库时间 |
年 月至 年 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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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数(吨) |
价位元/50公斤 |
实际出库数(吨) |
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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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写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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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写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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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签字: 经办人:
此通知单共四联:一联存根、二联统计、三联入库单位、四联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