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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WGDR-2022-00002
索引号: 4305810010/2022-69593 发文编号: 武政办发〔2022〕1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01-2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2-01-20 有效期: 2027-01-20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省邵驻武各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0日    

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政策支持和服务管理,促进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相关概念及适用范围

1.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

(一)个体经营者;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三)新就业形态人员(包括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知识分享、自媒体、市场推广、在线音频视频、在线文学、家政、教育培训、活动策划、装卸服务、货运代理、房地产经纪、网络课程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新业态平台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

是指多个个体工商户以一家平台企业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并由该平台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形成个体工商户集群集聚发展的注册登记模式。

3.本办法所称平台企业:

是指基于互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供商品和服务,符合商业活动自营、交易链条闭环、政企协作联动、合规保障有力等要求,为多个个体工商户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和住所托管服务的现代服务业平台。包含但不限于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联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组织或机构,适用本办法。

4.本办法所称住所托管服务,是指平台企业在统一规范名称、标准经营范围、统一管理服务、统一代办申请的前提下,以湖南省武冈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提供的集群注册地址作为拟集群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武冈市的常住地,作为个体工商户住所,统一为入驻经营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注册的服务方式。

第二章 扶持平台企业经营贡献

第二条  进一步营造武冈市创新环境和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平台企业顺利在武冈市落户运营,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就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鼓励有条件的平台企业入驻武冈市,以提供互联网平台服务合规优质的灵活用工,积极拓宽我市灵活就业发展渠道,促进我市新业态新模式的蓬勃发展,由市财政给予一定专项资金扶持。

第四条  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通过招商,引导市域外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入驻,按照进驻武冈市后的每年度对武冈市GDP贡献为基数,达到奖补条件后,以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方式予以奖补。按月按级次按比例给予奖补,具体以业主单位与平台企业签订的招商协议约定为准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遵循“包容审慎、择优重质”总体原则,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许可证》、《委托代征协议》等各类资质审批支持。

第六条  对引进入驻的平台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提供低成本办公用房支持、公共配套服务支持。

第三章 鼓励个体经营发展

第七条  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供便捷高效的咨询、注册服务。引导劳动者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选择经营范围。鼓励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税收政策规定给予优惠、创业补贴、贷款贴息和专项资金扶持等政策支持。

进一步降低个体经营者线上创业就业成本,提供多样化的就业机会。鼓励发展各类小型微型网络经济体,积极支持新经济形态发展。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  武冈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监局和税务机关应支持平台企业按照“多证合一”的相关规定,提供快捷便利的注册服务、涉税登记服务。并由有委托代征资质的平台代办代理发票事项,为灵活用工注册会员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九条  为规范平台经济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符合下列条件的平台企业可以提供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住所托管业务:

(一)引进的平台企业在武冈市登记、纳税,住所在武冈市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集群注册的地址需在湖南省武冈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并提供合法住所证明;

(三)对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承担住所托管服务与管理责任。

第十条  集群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委托平台企业进行住所托管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注册登记机关登记和税务机关登记,并在武冈市开设基本账户。

(二)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地址须有明确的可供送达文书的固定场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不得 以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居住用房作为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的住所。

(三)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平台企业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经开区出具的平台企业开展个体工商户集群注册的地址证明和平台企业与灵活用工注册会员签订的托管服务协议;

(二)平台企业签署的载明平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络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的《平台企业集群注册申报表》。

第四章 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十二条  申办集群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委托平台企业办理,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址由“平台企业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集群注册)”方式组成。

第十四条  下列个体工商户暂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

(一)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

(二)从事生产加工业、住宿业、娱乐服务业、危险化学品、药品、民用爆炸用品等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台个体工商户。

(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其他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章 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

第十五条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推动电子商务、网络送餐、快递物流众包、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合理设定互联网平台经济及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加强对互联网平台服务协议的监管与指导,培育平台型企业发展壮大。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

第十六条  进一步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平台企业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税务机关按照企业开办全流程“一件事一次办”要求,根据企业申请及时办理信息确认、发票领用等开办环节涉税事项。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湘税发[2021]32号,平台企业符合申办委托代征条件的,县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和湖南省税务局有关规定,与平台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及湖南省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管理要求,依法履行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管理职责,推动和支持平台企业在我市落户运营和持续发展。对于未与税务机关协商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依法代征税款的,县级税务机关不得比照湖南省灵活用工平台经济相关税收服务和管理文件为平台企业办理相关涉税事务。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支持平台企业同时采取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切实做好线上、线下办税缴费服务辅导和指引。

第六章 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  平台企业负有对经营者身份核验、材料提交、意愿核实、合规经营、后续监管、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主体责任,确保平台企业、个体工商户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电子档案符合法定形式及《电子签名法》要求。平台企业严禁假借集群注册,从事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虚假开设银行帐号、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或组织灵活用工人员从事违法经营等各种违法活动。平台企业通过合作协议、入驻规则、信用承诺等措施明确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管和服务。行政审批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负责对辖区平台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督促平台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好权利与义务,保障集群注册登记数据质量,确保集群注册工作规范有序。

第二十条  做好审管联动工作。登记机关和监管部门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做好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信息推送、认领和监管工作,强化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推进措施落地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将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有关工作纳入重点工作中,确保支持灵活就业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和实行平台集群注册的重要意义,明确分管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密切协作配合,切实解决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相关问题,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及时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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