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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WGDR-2023-00012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武政办发〔2023〕33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冈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土石方平衡调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武冈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土石方平衡调配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7日
武冈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土石方平衡调配
管 理 办 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土石方管理,平衡在建项目的土石方需求,缓解弃方和缺方的矛盾,降低工程成本,节约政府资金,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土石方坚持“项目内部平衡、区域内项目之间平衡、统筹管理平衡后弃土”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石方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土方、石方,不包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不可利用的其他废弃物。适用范围为武冈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土石方外运、外调达到1000立方米及以上的挖掘、消纳、平衡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二 组织机构及调配程序
第四条 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发改、城管、审计、自然资源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土石方平衡调配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土石方平衡调配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联席办),办公地点设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单位明确业务骨干作为联席办专家组成员。
第五条 土石方外运、外调工程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自主调配,不需要审批。土石方外运、外调工程量1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的由财政部门最终审批,土石方外运、外调工程量5000立方米以上3万立方米以下的由项目分管副市长最终审批,土石方外运、外调工程量3万立方米以上的由常务副市长最终审批。
第六条 项目送财政评审前,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定土石方工程施工方案并报联席办,明确土石方类别、开挖方式、工程量、弃(取)点、运距等。市财政局牵头组织联席办专家组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土石方施工方案进行初审并提出调配方案,建立土石方挖运台账。市发展和改革局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土石方挖填和建设情况信息收集。市财政局负责对联席办专家组审核后的土石方平衡调配方案的动态审批、造价的控制。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按审批的调配方案规划运输路线、时间,并对弃土倾倒实行严格监管,同时对建设单位按市发展和改革局相关规定标准征收土石方处理费用,做到应收尽收。市审计局负责按审批后的方案和实际调配情况进行最终结算审计。
三 项目内部平衡
第七条 市发改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批阶段,市自然资源部门在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批阶段,市住建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批阶段要对项目土石方内部平衡做重点审查,力求实现项目合理规划、项目内部土石方的自我平衡。
第八条 项目业主在工程建设中应充分遵循项目建设地原有的地形、地势、地貌,实施多层次标高错落建设,不得过多地“削峰弃土”或“调土填谷”。
第九条 项目业主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应实现建设项目内土石方的挖掘、堆放、回填等循环利用,避免土石方二次转运。
第十条 项目土石方满足内部平衡不需要办理土石方调配审批表,只需送财政部门审核工程造价。
四 区域内项目之间平衡调配
第十一条 土石方不能满足内部平衡的项目优先考虑区域内项目之间平衡调配,按照“就近调配、运距最短、成本最低、不误工期”原则,实现政府性投资项目之间、政府性投资项目与社会资本投资项目之间的统筹调配。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负责办理土石方调配审批表(附件1),未办理审批表的项目不得办理工程结算。土石方工程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制订土石方工程施工管理方案,就近确定弃土点或取土点,并附有土石方测绘图及相关数据。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加强对项目土石方管理方案的审核,对不按要求编制土石方工程施工管理方案的不予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单位应将审批后的土石方施工管理方案报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联席办负责区域内项目之间土石方的平衡调配及协调,出具土石方调配函给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配合联席办的调配工作。按照调配函内容,土石方弃方单位需按规定时间将土石方外运至指定的项目,土石方缺方单位负责接收弃方单位外运的土石方,在土石方工程完成后需在调配函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并将调配函送联席办审核备案作为调配项目的结算依据。
五 统筹管理平衡后弃土
第十四条 对建设项目自身内部平衡后及区域内项目之间平衡调配后的弃土由联席办统筹管理,审核弃土单位指定的弃土场,建设单位负责办理土石方调配审批表。为切实加强弃土管理,防止施工单位乱堆弃土石方,弃土工作完成后,由市财政部门出具工程量确认表作为结算依据,施工单位凭确认表办理土石方工程结算,对施工单位不按指定弃土场进行堆弃造成财政资金增加的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为保障土石方弃(取)用地及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财政、发改、住建等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合理规划好土石方弃(取)场,弃土场优先考虑距离城区距离较近的废弃矿山。对于弃土场的土地使用,需办理好相关用地手续,不得改变土地性质。
六 罚则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审定的项目土石方平衡调配方案执行,造成损失的,视情核减该项目财政评审认定的土石方预算费用,施工单位对于该损失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法违规弃土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实施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外运(借)土石方工程审批表
附件: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外运(借)土石方工程审批表
项目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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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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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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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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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 施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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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造价(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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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 资料 |
土方类别: 石方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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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测绘工程量 |
开挖:土方 m3,石方 m3。石方类别 回填:土方 m3,石方 m3。石方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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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施工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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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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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办专家组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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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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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市长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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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市长意见 |
年 月 日 |
备注:
1、建设单位需在预算评审前办理好审批表。施工中如有变化需重新办理。
2、土石方外运、外调工程量1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的由财政部门最终审批,土石方外运、外调工程量5000立方米以上3万立方米以下的由项目分管副市长最终审批,土石方外运、外调工程量3万立方米以上的由常务副市长最终审批。
3、建设单位凭审批表办理土石方工程结算。
4、本表格一式三份,建设单位一份,财政局一份,城管局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