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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WGDR-2024-00002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武政函〔2024〕3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武冈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进一步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城区空气质量,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武冈市城区禁止燃放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发布之日起,禁止在城区禁炮区范围内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域(以下简称禁炮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以下简称禁炮区):兴隆路五里牌桥洞—南二环线—银林木业公司—湘商产业园—塘富路—恒丰东路—湘居学苑—中化石油—武冈东大桥—碧桂园—新东路—乾道大院—东升北路—思源实验学校—山水颐城—机场路口—菁乡米业—新建材城—龙田路—新东西路—汽贸城—中鑫公园里—武冈大道西—亿丰国际商贸城—富田中学—马家桥加油站—云山大桥桥北—武威路加油站—原造纸厂—枯脚大塘(以上区域所包围的城市建成区,具体详情见禁炮区地图)。
三、市禁炮区范围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省邵驻武各单位、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社区、村(居)委会和个人应自觉遵守禁炮规定。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燃放,并依法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单位或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单位干部的直系亲属),在城市禁炮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按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外,还将按照禁炮工作考核办法对单位进行扣分和经济处罚。
六、禁炮区范围内村(居)民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按规定对个人进行处罚外,还将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对相关社区、村(居)委会进行考核扣分和经济处罚。
七、对在禁炮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实行公开曝光。
八、对禁炮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公民均有权制止和举报。对用取证方式(拍照、摄像等)投诉的首位举报人,在举报查实后,每次按2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举报人予以保密)。投诉举报电话为:19330972127。
九、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且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者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冈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