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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冈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来源: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作者:武冈市
  • 更新时间: 2022-10-14 10:53
来源: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更新时间: 2022-10-14 10:53
作者:武冈市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冈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省邵驻武有关单位:

《武冈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4日


武冈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注重效率、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或者即将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实施紧急措施的工程。

第五条  急抢险救灾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建设工程:

(一)堤防、水库、闸站、管渠、河流等水利工程和公共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及抢险整治工程;

(二)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

(三)房屋建筑、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环卫、地下管网工程、地下建筑设施、消防通道及其他公共设施抢险处置工程;

(四)紧急救治场所、集中隔离场所、应急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垃圾处理场等公共卫生设施类项目;

(五)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

(六)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一)具有可预见性,可以纳入计划或者实施年度管理的;

(二)在可以预见的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完成施工招投标的;

(三)突发事件的威胁或者危害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或者消除的。

第七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辖区内乡镇街道或所涉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提出,经市应急管理局现场查看审核并形成《应急抢险救灾审批表》,依以下程序确定: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报常务副市长审议后确定;100万元以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确定。

第八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不得化整为零、拆分实施,不得与非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合并实施。两个以上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原则上不得合并实施,确需合并实施的,应当上报应急抢险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认定、建设、管理等工作时,应当邀请相关领域资深专家提供有关决策咨询和工程业务、技术指导。

第十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投标。经市人民政府或经授权的应急抢险救灾指挥机构批准,可以直接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选取具备相应资质、诚信良好的检测鉴定、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施工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照本办法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简化立项、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程序。如不立即组织实施将发生严重危害的,经应急抢险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立即组织实施原则上先签订合同,如特殊情况经常务副市长批准,并在竣工验收前或者突发公共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或者计价方式、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结果应经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审核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确无保留必要的临建设施,经应急抢险主管单位批准,由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审计后组织拆除。

第十四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所需财政承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资金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必要时可先行拨付部分预付款,确保工程建设资金需要。

项目总投资包括工程所需的检测鉴定、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造价、监理、施工、应急抢险措施费用等所有必要支出。

第十五条  应急抢险指挥机构或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全过程监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参建各方依法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并对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综合监督管理及市人民政府指定工程、直管行业抢险救灾工程的组织实施,市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城管、教育、生态环境、卫健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认定和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与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有关的应急救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武冈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审批表


附件:

武冈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审批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概算

隐患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险情简介:(另附照片)

乡镇街道意见 :                                                                   

负责人:                              日(章)

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日(章)

市安委办意见:

负责人:                             日(章)                                

分管副市长意见:                                            

                          

常务副市长审批:

                                         

市长审批:

                                                     

注:此表一式四份,工程概算应由组织实施单位另附详表,100万元以内项目

由常务副市长审批,100万元以上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市长审批。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武冈市应急抢救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办发【202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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