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冈市卤制品质量安全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单位,省邵驻武各相关单位:
《武冈市卤制品质量安全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贯彻执行。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6日
武冈市卤制食品质量安全实施细则
武冈卤豆腐、武冈卤铜鹅是武冈市卤制食品主打产品,均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卤制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保障卤制食品质量安全,高质量打造武冈卤制食品传统特色产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9号令)、《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等法律法规有关标准,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武冈卤豆腐、武冈卤铜鹅的生产企业、小作坊以及豆腐、豆腐干等豆制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
二、原辅料要求
(一)大豆(卤豆腐原料)
选取符合要求的大豆,不得使用边豆及工业用大豆,应符合GB2715要求。
(二)铜鹅(卤铜鹅原料)
武冈本地养殖,宰杀后的武冈铜鹅肉质量应符合GB2707要求,兽药残留量应符合GB31650要求,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要求。
(三)卤料
卤料所用的香辛料应为食品原料或药食同源原料,不得使用沙神、呈茄子、干松、白蔻、千里香、排草等中药材,应符合GB2762、GB2763要求。
(四)食盐
食盐应符合GB2721要求。
(五)消泡剂(豆腐制作)
消泡剂应符合GB2760要求。
(六)脱毛剂(铜鹅宰杀脱毛)
脱毛剂宜使用石蜡或石蜡和松香甘油酯为主要组成的复配脱毛剂,应符合GB2760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七)生产加工用水
应符合GB5749要求。
三、设备器具要求
1.卤豆腐应有完好的原料处理设备、制浆设备、蒸煮设备、压榨成型设备、包装设施、称量工具等。
2.卤铜鹅应有冷冻设备、预煮设备、漂洗设备、烘烤设备、卤制设备、离心脱水设备、高温杀菌设备等。
3.容器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和不易变色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不会与食品、清洁剂和消毒剂发生反应,并应保持完好无损,不得使用盛装化学物质的和不易清洗的容器。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4.设备容器应保持清洁,使用前后应进行热水清洗和消毒。
5.应定期对加工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四、加工要求
(一)卤豆腐加工要求
1.加工工艺
(1)豆腐
原料预处理(选豆、清洗、浸泡)→磨浆→分离→煮浆→滤浆→酸浆点浆凝固→压榨成型→切块。
(2)豆腐干
豆腐坯→烘干→冷却→包装。
(3)卤豆腐
豆腐干→卤制→冷却→包装
2.关键工艺
(1)大豆前处理
①选豆
选取符合要求的豆子,去除杂质,剔去虫蛀、霉变豆子。
②清洗
选用的豆子应清洗干净,淘洗2-3 遍,将漂浮杂物去除。
③浸泡
泡豆用水量应达到豆子重量的2倍以上,浸泡充分,再淘洗豆粒2-3遍。
(2)制浆
① 磨浆滤浆。将泡好的豆子加3倍左右的水倒进磨浆机进行研磨、过滤2-3遍。
②煮浆。把研磨过滤好的生浆放在煮浆容器里,浆煮温度约80℃-90℃时,可加入消泡剂(消泡剂最大加入量0.05g/kg干豆)。然后将浆煮熟。
(3)凝固(点浆)
豆浆温度在70℃-85℃,以酸浆点浆凝固,酸浆水的添加比例为25%-40%。
(4)压榨成型
将豆腐花凝结约30分钟,盛入已铺好包布的容器里,盛满后用包布将豆腐花包起盖上板,压制成型。
(5)卤制
把烘干的半成品以1.5:1的比例倒入卤汁中,卤汁应全部淹没半成品,大火熬制10min~12min,颜色至黄褐色,冷却,按照前面一样的操作方式重复卤制,最多不超过3次。
(二)卤铜鹅加工要求
1.加工工艺
(1)铜鹅胴体
选料→侯宰→电晕→宰杀→烫毛→脱毛→净膛→分割
(2)卤铜鹅
预煮、漂洗、上糖色、烘烤、卤制、离心脱水、修剪、包装、高温杀菌
2.关键工艺
(1)选料
应选用健康良好,并附有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铜鹅。
(2)脱毛
脱毛过程中应及时清理蜡池的杂质和残毛等,保证蜡池使用过程中的清洁,应根据工艺要求合理控制脱毛的次数,脱毛后的屠体不应有蜡碎片残留。
(3)预煮
①从宰杀到预煮的时间,不能超过3小时。
②预煮水温控制在45℃至48℃之间,时间控制在5分钟至6分钟内。
(4)卤制
把预煮好的半成品与事先熬制好的武冈卤汁一起煮沸、熬制。卤汁应全部淹没半成品,每次卤制半成品不超过30千克,卤汁与半成品重量比1.5:1,分两次卤制,熬制20分钟至25分钟,颜色至黄褐色。
五、质量控制
1.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有专用的称量器具(精确到0.1g),不得使用变质的或超过保质期的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
2.加工全过程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
3.产品贮存运输应避免日晒、雨淋;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同处贮存运输。
4.裸装产品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或自设直销门店进行销售。
5.参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9号令)
(4)《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5)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
(6)GB271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
(7)GB272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
(8)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9)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10)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11)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2)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13)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六、本《实施细则》由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