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文件库 > 市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冈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冈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WGDR-2022-00016
索引号: 4305810010/2022-70079 发文编号: 武政办发〔2022〕37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06-2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2-06-20 有效期: 2027-06-20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冈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武冈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9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0日

武冈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改善人居环境,统筹协调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与城乡建设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冈市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适用本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历史城区是指武冈古城区,保护范围为省政府批复的《湖南省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定的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名城中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的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共治共享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社会生活的延续性,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促进优秀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的融合。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机制,制定保护政策,完善保护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履行日常巡查及管理职责,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村(居)规民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旅广体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监督管理及审查报批工作。

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负责武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建设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市文旅广体主管部门负责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民政、教育、民族宗教、住房保障、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资金保障机制,多渠道筹集保护资金,用于保护对象的普查认定、维护修缮、抢险利用以及基础设施、人居环境改善优化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出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第八条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意识。

鼓励和支持学校开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实践教育活动。

第二章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

第九条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经依法报请批准后,作为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的依据,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文旅广体部门,按职权划定:

(一)历史城区保护范围;

(二)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三)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涉及空间管控要求的,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并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统一管理。

城市交通、市政、绿、旅游、消防、人防等专项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旅广体部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机制及公众参与机制。每年对保护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评估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线工人及人民群众代表等社会公众参加,评估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年对评估报告的建议意见归纳整理、分类整改、狠抓落实。

第十三条 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建立保护名录制度,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历史城区和已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纳入保护名录。

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开展普查,对尚未认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街区、建(构)筑物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旅广体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先予保护,并依法启动申报认定程序。

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历史建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报历史建筑的建议。

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应当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测绘建档,建立保护档案,并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平台。

第十四条因保护等级、类型发生变化等事由需要对保护名录进行调整的,分别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文旅广体等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予以调整。

第三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认定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划定标准:

城镇中具备下列条件的传统居住区、商贸区、工业区办公区等地区可以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

(一)具有下列历史文化价值之一。

1.在城镇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与历史名人和重大历史事件相关,能够体现城镇古代悠久历史、近现代变革发展、中国共产党诞生与发展、新中国建设发展、改革开放伟大进程等某一特定时期的建设成就。

2.空间格局、肌理和风貌等体现传统文化、民族特色、地域特征或时代风格。

3.保留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保持传统生活延续性,承载了历史记忆和情感。

(二)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真实的物质载体,并满足以下条件。

1.传统格局基本完整,且构成街区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历史街巷和历史环境要素是历史存留的原物,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小于1公顷。

2.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核心保护范围内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等保护类建筑的总用地面积不小于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面积的60%。

第十六条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居住、公共、工业、农业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

1.能够体现其所在城镇古代悠久历史、近现代变革发展中国共产党诞生与发展、新中国建设发展、改革开放伟大进程等某一特定时期的建设成就。

2.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具有纪念、教育等历史文化意义。

3.体现了传统文化、民族特色、地域特征或时代风格。

(二)具有较高的建筑艺术特征。

1.代表一定时期建筑设计风格。

2.建筑样式或细部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

3.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三)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价值。

1.建筑材料、结构、施工工艺代表了一定时期的建造科

学与技术。

2.代表了传统建造技艺的传承在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或象征性,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

(四)具有其他价值特色。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以及历史建筑的外部醒目位置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统一样式,并与周边传统风貌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十八条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责任人。

第十九条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落实保护规划要求;

(二)保持保护范围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三)改善优化公共服务、市政交通、城市安全等设施以及人居环境;

(四)发掘、展示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

(五)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处置危害行为;

(六)做好防火、防盗、防灾等安全工作。

二十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采砂、开矿、毁林开荒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古树名木、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码头等;

(四)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

(六)随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七)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村保护规划,保护名城、名村(传统村落)空间格局、自然地貌,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和立面风格,逐步整治与传统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

第二十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因条件限制,无法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制订相应的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 国有历史建筑,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且没有使用人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与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均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保护责任人并公示。

单位或者个人对指定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提出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异议的三十日内决定是否调整,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保护责任人,决定调整的应当重新公示。

第二十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特征;

(二)保障结构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和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安全隐患、险情后及时采取隐患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三)转让、出租、出借历史建筑的,与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书面约定双方的保护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第二十 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保护规划,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作为维护、修缮和使用的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保护责任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按《武冈市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抢救保护义务的,市财政部门应当采取资金补助等措施进行保护;具备保护能力而未履行保护义务的,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先予抢救保护,所需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二十八条历史建筑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房且无法采取加固等抢救保护措施的,或者因局部倒塌、损毁确需修复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编制修复设计方案,按历史建筑所在地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在征求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旅广体部门的基础上,市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按原建筑风貌形态、空间格局修复。历史建筑修缮、加固、修复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并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在征求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旅广体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市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的,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在征求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旅广体、自然资源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条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除不可移动文、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以外,经鉴定为危房,有独立用地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程序申请改造。危房改造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危房改造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依法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当在市文旅广体部门的指导下事先开展历史文化遗产普查等工作。

第三十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保护补偿制度,通过资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措施,对单位和个人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而受到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体现武冈历史文化内涵的传统地名应当予以保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取消。确需更改或者取消的,应当征求民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依法报请批准。

第三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文旅广体等部门和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合理利用

第三十鼓励、引导历史文化名城的合理利用。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开设非遗展示中心、纪念馆、博物馆等展示性、传承性的场馆,运用科技手段展示名城的历史文化内涵,增强展示效果。

支持发展文化旅游、文化创意以及传统制作技艺等与传统文化相协调的业态。

第三十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资产、商务、科工信及财政等部门应当通过资金资助、产权置换、以修代租等支持方式,促进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

历史建筑的利用应当符合保护图则以及消防安全等专业管理的要求,并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观,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三十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人社等部门应当培育和引进保护规划、古建修复、传统工艺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鼓励成立专门研究机构,增加专门人才培养投入。

支持传统建筑工匠培养、技艺传承以及名匠评选等工作,建立健全传统建筑工匠名录。

第三十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活态保护,尊重原住居民生活形态和传统习俗,促进原有生产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

鼓励原住居民以房屋、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形式参与保护利用,调动原住居民的积极性。

第三十 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统筹各方资源,建立房屋收购、产权置换的运营平台,鼓励、引导历史城区内的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产权置换等方式改善居住条件。

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逐步改善历史文化名城道路、供水、排水、排污、电力、消防等基础设施,完善周边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等配套设施。

十条 文旅广体部门应当鼓励与支持整理、研究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加强对传统节日、特色民俗、传统工艺等的研究记录工作,引导设立非遗传承、文创产业、地方文化等研究基地,合理布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空间,促进其传播和发展。

加强对老字号、老手艺、老戏曲等的保护传承利用,形成经典的传统文化品牌;鼓励老字号原址、原貌保护。

法律责任

第四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四十本办法自2022620日起施行。


武冈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法律依据及对照表

正文

法律依据及参考资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改善人居环境,统筹协调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与城乡建设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第五条“完善保障措施”第十八款:加强与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为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部分“工作要求”第二大点第二小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基础上,以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相关保护管理办法并实施。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武冈市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适用本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历史城区是指武冈古城区,保护范围为省政府批复的《湖南省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定的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名城中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的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世界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历史城区是指泉州古城和丰州古城。

历史文化名城中涉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世界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传统风貌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保护原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共治共享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社会生活的延续性,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促进优秀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的融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第一章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第一大点第二项工作原则 坚持统筹谋划、系统推进;坚持价值导向、应保尽保;坚持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坚持多方参与、形成合力。

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机制,制定保护政策,完善保护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履行日常巡查及管理职责,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村(居)规民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第一章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部门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旅广体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监督管理及审查报批工作。

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负责武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文旅广体主管部门负责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民政、教育、民族宗教、住房保障、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工作。

中共武冈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冈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编发〔202210号)第二条“主要职责”。

中共武冈市委办公室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编发〔201960号)第三大点第八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及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大点第六条 组织历史文化名城(村、镇)、重点镇、特色镇、美丽乡镇(村)、宜居村庄、中心镇、传统村落等的审查报批。

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工作从上至下职责主体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尚未根据机构改革要求修改到位。

第六条 【事业保障】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资金保障机制,多渠道筹集保护资金,用于保护对象的普查认定、维护修缮、抢险利用以及基础设施、人居环境改善优化等相关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第五大点第十九条 加大资金投入,健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财政保障机制,地方政府要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社会参与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出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第一大点第二项工作原则 坚持多方参与、形成合力。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保护传承工作,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形成有利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

第八条 【宣传教育】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意识。

鼓励和支持学校开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实践教育活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第三大点第十条 弘扬历史文化。在保护基础上加强对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研究阐释工作,在城乡建设中彰显城市精神和乡村文明,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第九条【保护规划编制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经依法报请批准后,作为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的依据,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第三章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条【保护范围划定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文旅广体部门,按职权划定:

(一)历史城区保护范围;

(二)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三)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第三章第十四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中共武冈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冈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编发〔202210号)第二条“主要职责”。

中共武冈市委办公室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编发〔201960号)第三大点第八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及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条【保护规划协调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涉及空间管控要求的,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并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统一管理。

城市交通、市政、绿地、旅游、消防、人防等专项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涉及空间管控要求的,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并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统一管理。

  城市交通、市政、绿地、旅游、消防、人防等专项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十二条【保护评估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旅广体部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机制及公众参与机制。每年对保护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评估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线工人及人民群众代表等社会公众参加,评估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年对评估报告的建议意见归纳整理、分类整改、狠抓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建科〔202183号)第三点第一条年度自评估。自2022年开始,各名城每年应开展一次自评估工作,自评估报告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名城保护)、文物部门;第二条 定期评估。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名城保护)部门应会同文物部门结合名城自评估工作,每年对本省(自治区)所有名城开展一轮评估,形成省级评估报告。

十三条【保护名录机制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建立保护名录制度,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历史城区和已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纳入保护名录。

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开展普查,对尚未认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街区、建(构)筑物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旅广体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先予保护,并依法启动申报认定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历史建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报历史建筑的建议。

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应当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测绘建档,建立保护档案,并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平台。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第二大点第五条 分级落实保护传承体系重点任务。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三级管理体制。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编制全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纲要及省级规划,建立国家级、省级保护对象的保护名录和分布图,明确保护范围和管控要求,与相关规划做好衔接。市县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落实保护传承工作属地责任,加快认定公布市县级保护对象,及时对各类保护对象设立标志牌、开展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制定保护传承管理办法,做好保护传承工作。具有重要保护价值、地方长期未申报的历史文化资源可按相关标准列入保护名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2号)第二点加强普查认定,尽快完善保护名录。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工作,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照《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参考)》,查漏补缺,及时认定公布符合标准的街区和建筑,纳入保护名录。创新工作方法,广泛动员公众参与普查认定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发动多方力量征集历史建筑线索。

中共武冈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冈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编发〔202210号)第二条“主要职责”。

十四条【保护名录调整】因保护等级、类型发生变化等事由需要对保护名录进行调整的,分别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文旅广体等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予以调整。

中共武冈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冈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编发〔202210号)第二条“主要职责”。

中共武冈市委办公室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编发〔201960号)第三大点第八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及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划定标准 历史文化街区划定标准:

城镇中具备下列条件的传统居住区、商贸区、工业区办公区等地区可以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

(一)具有下列历史文化价值之一。

1.在城镇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与历史名人和重大历史事件相关,能够体现城镇古代悠久历史、近现代变革发展、中国共产党诞生与发展、新中国建设发展、改革开放伟大进程等某一特定时期的建设成就。

2.空间格局、肌理和风貌等体现传统文化、民族特色、地域特征或时代风格。

3.保留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保持传统生活延续性,承载了历史记忆和情感。

(二)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真实的物质载体,并满足以下条件。

1.传统格局基本完整,且构成街区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历史街巷和历史环境要素是历史存留的原物,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小于1公顷。

2.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核心保护范围内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等保护类建筑的总用地面积不小于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面积的6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2号)附件1 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参考)

十六条【历史建筑认定标准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居住、公共、工业、农业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

1.能够体现其所在城镇古代悠久历史、近现代变革发展中国共产党诞生与发展、新中国建设发展、改革开放伟大进程等某一特定时期的建设成就。

2.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具有纪念、教育等历史文化意义。

3.体现了传统文化、民族特色、地域特征或时代风格。

(二)具有较高的建筑艺术特征。

1.代表一定时期建筑设计风格。

2.建筑样式或细部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

3.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三)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价值。

1.建筑材料、结构、施工工艺代表了一定时期的建造科学与技术。

2.代表了传统建造技艺的传承在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或象征性,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

(四)具有其他价值特色。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2号)附件1 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参考)

十七条【挂牌保护 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以及历史建筑的外部醒目位置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统一样式,并与周边传统风貌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第四章第三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2号)第三点 推进挂牌建档,留存保护对象身份信息。各地要加快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挂牌保护工作。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应分别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城市(县)为单位,根据《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参考样式》,结合地域文化特色,统一设计制定保护标志牌。标志牌应设置在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出入口和历史建筑外部醒目位置。

十八条【保护责任人确定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责任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第一章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共武冈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冈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编发〔202210号)第二条“主要职责”。

十九条【保护责任人职责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落实保护规划要求;

(二)保持保护范围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三)改善优化公共服务、市政交通、城市安全等设施以及人居环境;

(四)发掘、展示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

(五)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处置危害行为;

(六)做好防火、防盗、防灾等安全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第一章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共武冈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冈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编发〔202210号)第二条“主要职责”。

二十条【保护范围内禁止活动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采砂、开矿、毁林开荒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古树名木、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码头等;

(四)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

(六)随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七)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二十一条【控制建筑风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村保护规划,保护名城、名村(传统村落)空间格局、自然地貌,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和立面风格,逐步整治与传统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第一章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共武冈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冈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编发〔202210号)第二条“主要职责”。

二十二条【建设活动管理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二十三条【消防安全保障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因条件限制,无法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制订相应的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第一章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共武冈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冈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编发〔202210号)第二条“主要职责”。

二十四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国有历史建筑,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且没有使用人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与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均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保护责任人并公示。

单位或者个人对指定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提出异议的,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异议的三十日内决定是否调整,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保护责任人,决定调整的应当重新公示。

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二十二条 国有历史建筑,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并且没有使用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与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均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并公示。

  单位或者个人对指定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提出异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异议的三十日内决定是否调整,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保护责任人,决定调整的应当重新公示。

二十五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职责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特征;

(二)保障结构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和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安全隐患、险情后及时采取隐患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三)转让、出租、出借历史建筑的,与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书面约定双方的保护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第四章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二十六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及主管单位 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保护规划,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作为维护、修缮和使用的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保护责任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第一章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共武冈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冈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编发〔202210号)第二条“主要职责”。

中共武冈市委办公室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编发〔201960号)第三大点第八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及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七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资金补助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按《武冈市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抢救保护义务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资金补助等措施进行保护;具备保护能力而未履行保护义务的,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先予抢救保护,所需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第四章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二十八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程序历史建筑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房且无法采取加固等抢救保护措施的,或者因局部倒塌、损毁确需修复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编制修复设计方案,按历史建筑所在地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在征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旅广体部门的基础上,市自然资源部门 按规定程序审批,按原建筑风貌形态、空间格局修复。历史建筑修缮、加固、修复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并公布。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历史建筑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房且无法采取加固等抢救保护措施的,或者因局部倒塌、损毁确需修复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编制修复设计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按原建筑风貌形态、空间格局修复。历史建筑修缮、加固、修复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公布。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第一章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共武冈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冈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编发〔202210号)第二条“主要职责”。

中共武冈市委办公室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编发〔201960号)第三大点第八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及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九历史建筑原址保护及迁移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并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在征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旅广体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市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的,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在征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旅广体、自然资源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第四章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第一章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共武冈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冈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编发〔202210号)第二条“主要职责”。

中共武冈市委办公室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编发〔201960号)第三大点第八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及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历史城区危房改造 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除不可移动文、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以外,经鉴定为危房,有独立用地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程序申请改造。危房改造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危房改造相关规定。

《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八条 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除世界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以外,经鉴定为危房,有独立用地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程序申请改造。危房改造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危房改造相关规定。泉州古城、丰州古城危房改造具体办法分别由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公布。

三十一历史城区房屋征收 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依法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当在市文旅广体部门的指导下事先开展历史文化遗产普查等工作。

 《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依法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当事先开展历史文化遗产普查等工作。

三十二保护补偿制度 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保护补偿制度,通过资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措施,对单位和个人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而受到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补偿制度,通过资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措施,对单位和个人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而受到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三十三传统地名保留 体现武冈历史文化内涵的传统地名应当予以保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取消。确需更改或者取消的,应当征求民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依法报请批准。

《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一条 体现泉州历史文化内涵的传统地名应当予以保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取消。确需更改或者取消的,应当征求市、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依法报请批准。

三十四联合执法机制 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和城乡建设、文旅广体、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十五活化利用 鼓励、引导历史文化名城的合理利用。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开设非遗展示中心、纪念馆、博物馆等展示性、传承性的场馆,运用科技手段展示名城的历史文化内涵,增强展示效果。

支持发展文化旅游、文化创意以及传统制作技艺等与传统文化相协调的业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第三大点第五条八条 推进活化利用。坚持以用促保,让历史文化遗产在有效利用中成为城市和乡村的特色标识和公众的时代记忆,让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融为一体,实现永续传承。加大文物开放力度,利用具备条件的文物建筑作为博物馆、陈列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活化利用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

三十六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资产、商务、工信及财政等部门应当通过资金资助、产权置换、以修代租等支持方式,促进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

历史建筑的利用应当符合保护图则以及消防安全等专业管理的要求,并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观,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第四大点第十四条 强化奖励激励。鼓励地方政府研究制定奖补政策,通过以奖代补、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

《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资助、产权置换、以修代租等支持方式,促进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历史建筑的利用应当符合保护图则以及消防安全等专业管理的要求,并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观,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三十七条【历史建筑保护人才培养 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人社等部门应当培育和引进保护规划、古建修复、传统工艺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鼓励成立专门研究机构,增加专门人才培养投入。

支持传统建筑工匠培养、技艺传承以及名匠评选等工作,建立健全传统建筑工匠名录。

《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引进保护规划、古建修复、传统工艺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鼓励成立专门研究机构,增加专门人才培养投入。  支持传统建筑工匠培养、技艺传承以及名匠评选等工作,建立健全传统建筑工匠名录。

三十八历史建筑活态保护 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活态保护,尊重原住居民生活形态和传统习俗,促进原有生产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

鼓励原住居民以房屋、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形式参与保护利用,调动原住居民的积极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第三大点第八条 推进活化利用。活化利用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

《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活态保护,尊重原住居民生活形态和传统习俗,促进原有生产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鼓励原住居民以房屋、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形式参与保护利用,调动原住居民的积极性。

三十九完善基础设施 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统筹各方资源,建立房屋收购、产权置换的运营平台,鼓励、引导历史城区内的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产权置换等方式改善居住条件。

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逐步改善历史文化名城道路、供水、排水、排污、电力、消防等基础设施,完善周边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等配套设施。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第三大点第九点 融入城乡建设。按照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的原则,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工程,稳妥推进城市更新。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增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历史地段的公共开放空间,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

四十加大非遗保护】市文旅广体部门应当鼓励与支持整理、研究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加强对传统节日、特色民俗、传统工艺等的研究记录工作,引导设立非遗传承、文创产业、地方文化等研究基地,合理布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空间,促进其传播和发展。

加强对老字号、老手艺、老戏曲等的保护传承利用,形成经典的传统文化品牌;鼓励老字号原址、原貌保护。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第三大点第八条 推进活化利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生产生活。

 《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活态保护,尊重原住居民生活形态和传统习俗,促进原有生产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鼓励原住居民以房屋、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形式参与保护利用,调动原住居民的积极性。

四十一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二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三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22年 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管:武冈市人民政府   
主办: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武冈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联系方式:0739-4228019   网站地图
湘ICP备13005897号   公安备案编号:湘公网安备43058102000008号   网站标识码:4305810010
|
12345-5
武冈市市民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