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统一登记号: | WGDR-2022-00024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武政办发〔2022〕49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完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机制
建立有关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5号)和《湖南省发改委 财政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完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机制建立有关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8〕1060号)、《邵阳市发改委 财政局 水利局 农业农村局关于完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机制建立有关制度的通知》(邵市发改价调〔2020〕384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节水奖励和绩效评价机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武冈市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武冈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武冈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武冈市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
2.武冈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3.武冈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5日
附件1
武冈市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农业节水,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农业灌溉、畜牧水产养殖用水价格测算和核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用水价格(以下简称“农业水价”)是指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或再生水销售给农业生产经营者用于农业灌溉和畜牧水产养殖的用水价格。
第四条 农业水价按供水环节分为农业供水价格和农户终端水价。农业供水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对水利工程基础设施较好,用水户经济承受能力较强的区域,也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节约用水,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确定。鼓励农业水价按“两部制水价”计价方式核定价格。
第五条 农业水价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湖南省定价目录》规定,省管、跨市(州)水利工程农业水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市管、跨县(市、区)水利工程农业水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县(市、区)管及以下水利工程农业水价,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 农业供水水价的制定和调整由供水单位向相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进行农业供水水价成本测算,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商品价格定价规则和程序进行核定。
第七条 农业水价按照补偿供水成本和配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工程建设费用,不计骨干水源工程维修费,不计利润和税金,不计固定资产折旧。有政府财政投入和补贴的在核定农业水价时,还应作相关抵扣。其中:
(一)供水成本:指供水工程(包括取水、输水与排水工程等)运营维护成本;
(二)配水成本:指从骨干输水渠道(管道)取水点至用水农户间所有配水工程(含基础水源工程)运营维护成本。
第八条 农业水价中的运营维护成本包括维修费、燃料及动力费、职工薪酬、管理费用、生产费用等,其中:
(一)维修费:指泵站设备、机船、流动机、固定渠系建筑物(机房、机电井、进出水池、涵、桥、渡槽、倒虹吸、喷滴灌、干支斗农渠(沟)等)的拆卸、检修、零部件更换及维护保养等开支;
(二)燃料及动力费:指在生产与维护过程中直接耗用的电力、柴油和润滑油、机油等费用;
(三)职工薪酬:指参与农业供水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人员支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人员按在编制范围内实有人数确定,财政负担的部分不列入成本核算;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含专业合作社)或个人管理的水利工程,职工薪酬按照保证灌排设施正常运行需要确定;
(四)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和服务农业供水发生的日常运行管理费用;
(五)生产费用:指其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费用,包括原水、劳动保护用品、低值易耗品、消耗性耗材等。
第九条 农业用水原则按立方米为用水单位实行计量收费。暂不具备按立方米计量收费条件的区域,应积极进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逐步配套计量设施,创造条件实行按立方米为用水单位计量收费。
(一)供水水价=供水成本÷供水单位总有效供水量
其中:供水单位总有效供水量是指供水单位输送到各配水点的水量之和,可采用近5年均值。
(二)农户终端水价=(供水成本+配水成本)÷农户实际用水量
农户实际用水量即水管单位骨干水源与田间基础水源输送到田间的水量,可采用近5年均值。
第十条 尚不具备供水计量条件的暂按亩均收费。
(一)供水水价=供水成本÷灌区年有效灌溉面积
其中:灌区年有效灌溉面积按各配水区间内年有效灌溉面积之和确定。
(二)农户终端水价=(供水成本+配水成本)÷配水区间内年有效灌溉面积
第十一条 供水水费由供水单位按核定供水水价及输送到配水点的有效供水量或配水区间范围内的年有效灌溉面积向配水方收取。农户终端水费由配水方按核定的农户终端水价及农户实际使用的水量或农户的有效灌溉面积向农户收取。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负责供水工程的运行维护,明确相应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向配水方供水、售水;配水方负责配水工程的运行维护,明确相应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向农户供水、售水。供水单位一般指灌区或水库管理单位、供水公司,配水方一般指担负直接向农户供水的基层水管组织,如支(斗)渠管理所、乡镇水利(管)站、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主体等。
第十三条 配水方与农户和供水单位都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水单位和配水方收取核定的供水水费和农户终端水费之外,不得再收取其它农业水费。
第十四条 探索实行农业用水价格分类水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
第十五条 鼓励农业用水逐步实行定额管理,明确初始水权(按多年平均或p=50%的灌溉保证率计算),对超定额的用水(按初始水权的保证率折算)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标准:用水定额(折算后)超初始水权定额(0至20%(含20%)的超出部分按1.5倍农户终端水价执行,超定额20%(不含)至50%(含50%)的超出部分按2倍农户终端水价执行,超定额50%(不含)的超出部分按3倍农户终端水价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本级财力建立农业用水奖补机制。重点奖励未超定额用水量农户,重点补贴承受水价低于用水成本的农户,可承受水价可按每方水产值的百分比计算。具体补贴方式、环节、标准、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市财政、水利、农业部门按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农业用水价格核定后应该公示,并视水资源稀缺程度和农业用水供需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水费收取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做到“水量、水价、水费、征收和使用情况”公开,并自觉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社会、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市发改、财政、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武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规定,同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武冈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5号),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和省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机制建立相关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8〕1060号)要求,充分落实各乡镇(街道)、市直相关部门的改革主体责任,发挥评价工作导向激励作用,加快推进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结合武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各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二、评价内容与指标
按照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目标和任务要求,评价内容分为工作开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有关指标的分值和评价标准将根据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工作评价着重对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加强信息报送和宣传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共设置7项细化评价指标;
任务评价围绕改革实施范围及夯实改革基础、水价形成机制和奖补机制等改革重点任务进行评价,共设置13项细化评价指标。
具体评价指标详见附表。
三、评价方法与程序
(一)评价方法。评价工作采取自评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评价程序。评价采取以下步骤:
1.自评。各责任主体对照本办法设置的评价指标,总结评价期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推进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打分,于当年11月15日前将自评结果和评价依据(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上报武冈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2.初步评议。联席会议结合日常督导检查情况,对自评结果进行初步评议。
3.抽查评价。联席会议组成工作组采用抽查方式开展实地评价。
4.综合评定。联席会议对初评结果和实地抽查评价结果进行审议,对照评价指标打分并确定等级。
5.发文公布。评价结果于次年5月初前由联席会议发文公布。
(三)评价等次确定。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评价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自评材料要求。各相关责任单位应提交以下自评材料:
1.自评报告。按照评价指标逐项、逐条自评打分,阐述赋分理由,在自评报告后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评价表;同时,填报武冈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进展表(水利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填报)和武冈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当年任务进展表(表1-6项、15项由水利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填报,表7-14项由发改局填报,表16-19项由财政局填报)。
2.佐证材料。按照评价指标逐项、逐条提供佐证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编排目录,不同项用彩页隔开。佐证材料内容参照本办法附件。自评报告和佐证材料合并装订。
四、评价结果应用
(一)考核结果纳入粮食安全行政长责任制考核、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二)评价结果作为财政安排资金绩效因素,与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千亿斤粮食田间工程等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分配挂钩。
(三)评价结果作为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主要依据。考核不合格,下一年度减少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对考评优秀的乡镇(街道)、灌区,下一年度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予以倾斜。
附件:2-1.武冈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评价表
2-2.武冈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任务进展表
2-3.武冈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当年任务进展表
附件2-1:
武冈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表
评价范围 |
评价指标 |
分值 |
评价标准 |
责任部门 |
佐证材料 |
评价得分 |
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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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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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工作评价 (1-7项共25分) |
(一)工作责任落实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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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及履职情况 |
2 |
1.成立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得1分,没有不得分;2.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推进改革工作得1分。 |
发改部门 |
会议通知和会议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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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绩效评价工作 |
5 |
1.对当年实施改革的区域开展绩效评价,完成县市区改革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初评工作得2分; 2.每年11月底前完成县市区农业水价改革工作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得2分; 3.开展监督检查,对改革工作检查考评到位得1分。 |
发改部门 |
1.对改革区域开展农业水价改革绩效评价工作相关文件或报告,并提供当年实施改革灌区名单。 2.县市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及有关佐证材料。 |
|
|
3.改革激励机制 |
4 |
1.出台县市区级涉农田水利资金分配与改革成效挂钩办法得2分; 2.具体操作实施改革激励办法得2分。 |
发改、财政、水利、农业部门 |
1.涉农田水利资金分配与改革成效挂钩的政策文件; 2.具体操作实施改革激励办法的有关材料。 |
|
|
4.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
6 |
1.分解下发年度改革实施计划得2分; 2.针对不同灌区类型各项改革措施目标任务明确得2分。 3.将改革实施面积进行分解得2分; |
发改部门 |
印发的年度实施计划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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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建立改革台账 |
3 |
建立本级或灌区改革台账得3分,其中灌区建立台账得2分,本级建立汇总台账得1分。 |
水利及农业部门 |
县市区或灌区改革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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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报送和宣传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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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材料报送 |
3 |
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得3分(每年6月底前报送半年工作总结报告,11月底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与下一年度实施计划,以上3项每项各1分); |
发改部门 |
报送材料正式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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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宣传引导 |
2 |
1.利用当地主流媒体或简报等开展宣传得1分; 2.组织相关培训或现场经验交流会探索典型经验得1分。 |
发改、水利、农业、财政部门 |
1.宣传材料; 2.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 3.不同灌区类型典型经验总结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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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任务评价(8-20项共75分) |
(三)改革进度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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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当年改革实施情况 |
12 |
1.当年新增改革实施面积占年度计划的比例,达到100%得6分,低于50%得0分,50(含)-100%按比例内插得分; 2.当年新建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全部实施改革得2分,否则得0分; 3.上年被批准认定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全部实施改革得2分,否则得0分; 4.当年新建千亿斤粮食等财政投资项目面积全部实施改革得2分,否则得0分。 |
1.发改部门 2.水利及农业部门 |
当年改革任务进展表(见附表2);当年改革实施情况说明(细化到县或灌区);当年新建、改扩建农田水利工程项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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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累计改革情况 |
8 |
1.累计改革实施面积占改革计划总面积的比例,达到序时进度(以本市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完成时限和总面积倒推每年平均应完成比例为序时标准)得6分,其他按比例得分; 2.改革总任务涵盖县市区内耕地有效灌溉面积范围得2分,否则得0分。 |
发改部门 |
改革任务总体进展表(见附表1);累计改革情况说明(细化到灌区)。 |
|
|
(四)夯实改革基础 |
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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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供水计量 |
6 |
大中型灌区国有骨干工程与田间工程产权分界点计量得6分,部分满足的,按面积比例得分。小型灌区供水计量满足用水管理需要得6分,部分满足的,按面积比例得分。改革实施区域含大中型灌区、小型灌区的按总面积加权平均计算本项得分。 |
水利及农业部门 |
分别提供改革实施区域大中型灌区、小型灌区;大中型灌区国有骨干工程与群管工程产权分界点实现计量的面积,小型灌区实现计量面积(细化到灌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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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立健全农业水权制度 |
3 |
1.改革实施区域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得2分(部分满足的,按面积比例得分); 2.根据不同的水资源管理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农业水权分解落实制度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水利及农业部门 |
1.正式颁布的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标准或文件; 2.改革实施区域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情况说明(细化到灌区); 3.改革实施区域水权分配情况说明(细化到灌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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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工程产权制度及管护机制 |
3 |
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明晰,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落实得3分(部分满足的,按面积比例得分)。 |
水利及农业部门 |
改革实施区域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管护机制改革说明(细化到灌区)。 |
|
|
改革任务评价(8-20项共75分) |
13健全末级渠系管理组织 |
3 |
改革实施范围内末级渠系管理组织覆盖率达到100%得3分,低于50%得0分,50(含)-100%按比例内插得分。 |
农业及水利部门 |
末级渠系管理组织的相关说明。 |
|
(五)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
20 |
|
|
|
|
|
14.建立健全农业水价相关管理办法 |
5 |
县市区出台了农业水价成本监审或价格核定相应管理办法或文件得5分 |
发改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 |
县市区农业水价成本监审和价格核定办法出台情况说明,并附相应文件。 |
|
|
15.合理测算并制定农业水价 |
11 |
1.对改革实施区域由政府定价的水利工程开展农业供水成本监审(调查)并合理测算农业水价得3分(按满足要求的灌区比例得分); 2.合理制定改革实施区域由政府定价的水利工程农业水价实施计划得3分(按满足要求的灌区比例得分); 3.改革实施区域由政府定价的水利工程执行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得3分(水价低于运维成本的,根据两者比值按比例得分); 4.协商定价的小型灌排工程执行水价达到运行维护成本得2分(水价低于运维成本的,根据两者比值按比例得分)。 |
发改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 |
1.改革实施区域相应水利工程农业水价成本监审(调查)报告及水价测算情况说明(细化到灌区); 2.农业水价实施计划说明文件(应有时间表及目标值,细化到灌区); 3.由政府定价的水利工程实际执行的农业水价文件(细化到灌区)。 4.协商定价水利工程需提供相应的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协议书案例。 |
|
|
16.实施分类分档水价 |
2 |
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并执行分类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两部制或季节性水价等一种或多种制度得2分。其中出台制度得1分;改革实施区域落实制度得1分(按落实制度的灌区比例得分)。 |
发改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 |
分类分档水价制度制定及实施情况说明(细化到灌区)。 |
|
|
17.农业水费实收率 |
2 |
改革实施区域水费实收率不低于95%的得2分,低于75%得0分,75(含)-95%按比例内插得分。 |
水利及农业部门 |
水费实收率指实际向用户收取水费占应收取水费的比例 |
|
|
改革任务评价(8-20项共75分) |
(六)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
20 |
|
|
|
|
18.出台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 |
5 |
1.出台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办法得3分 ; 2.出台农业用水节水奖励办法得2分 。 |
财政部门 |
县市区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出台情况说明,并附相应文件。 |
|
|
19.安排落实财政资金 |
12 |
1.及时分解下达上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部分)得6分; 2.县市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专项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得4分;安排的资金年度增幅高于中央与省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部分)增幅再得2分。 |
财政部门 |
实际拨付下达资金的文件依据 |
|
|
20.机制建设成效 |
3 |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建设成效明显,为其他地方提供经验借鉴得3分。 |
财政部门 |
相关情况说明材料。 |
|
说明: 1.改革进展评价范围为当年“实际实施改革区域”。
2.供水计量:小型灌区科学合理采取“以电折水”、“典型测算”等方式视同满足要求。
3.农业水价成本监审(调查)及制定: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8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对没有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和成本监审目录的可以不监审。
附件2-2
武冈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任务进展表
序号 |
指标 |
基本情况 |
改革总任务 |
截至上一考核 年度已实施改革 |
当年计划 实施改革 |
当年实际 实施改革 |
累计实施改革(3+5) |
(1) |
(2) |
(3) |
(4) |
(5) |
(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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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否为农业灌溉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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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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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有效灌溉面积(万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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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大型灌区(个)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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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大型灌区灌溉面积(万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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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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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中型灌区(个) |
|
|
|
|
|
|
6 |
中型灌区灌溉面积(万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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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小型灌区灌溉面积(万亩) |
|
|
|
|
|
|
8 |
高效节水灌溉面积(万亩) |
|
|
|
|
|
|
9 |
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个) |
|
|
|
|
|
|
10 |
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灌溉面积(万亩) |
|
|
|
|
|
|
11 |
高标准农田面积(万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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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千亿斤粮食田间工程灌溉面积(万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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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表是开展绩效评价的依据。
2.基本情况:截至上一考核年底全市总体情况。
3.改革总任务:由各地根据《意见》精神结合具体情况确定纳入改革范围的区域(包括已实施改革的区域)。
4.小型灌区面积:套在大中型灌区的小型灌区,如果面积已计入大中型灌区则不再重复计算。
5.按发改价格[2018]916号文件要求,当年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和上年被批准认定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全部纳入当年改革实施范围。
6.上一考核年已实施改革的灌区如果考核年继续扩大改革的,灌区的个数不再新增,但面积按实填列。
附件2-3
武冈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当年任务进展表
考核年度:
改革任务 |
序号 |
指标 |
当年改革 情况 |
备注 |
|
一、改革基础 |
(一)供水计量 |
1 |
大中型灌区国有骨干工程与田间工程产权分界点计量的面积(万亩) |
|
|
2 |
小型灌区实现供水计量的面积(万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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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业水权制度 |
3 |
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的面积(万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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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业水权分配到用水主体的面积(万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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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机制 |
5 |
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明晰,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的面积(万亩) |
|
|
|
(四)终端用水组织 |
6 |
创建终端用水组织 (处),覆盖面积 (万亩),占改革实施区域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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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
7 |
是否出台农业水价成本监审或价格核定相应管理办法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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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成本监审并合理测算农业水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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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是否合理制定农业水价实施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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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政府定价水利工程农业供水平均执行价格(元/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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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政府定价水利工程农业供水平均运行维护成本(元/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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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政府定价水利工程农业供水平均全成本(元/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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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是否出台分类分档水价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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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是否落实分类分档水价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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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农业水费实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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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 |
16 |
是否出台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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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是否出台节水奖励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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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当年安排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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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当年安排县市区财政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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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此表与绩效评价表相对应,是开展绩效评价的依据。
2.改革进展评价范围为当年“实际实施改革区域”。
3.以灌区为单位推进改革的,灌区个数在备注说明。
附件3
武冈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农业节约用水,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5号)和省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机制建立相关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8〕1060号)、《邵阳市发改委 财政局 水利局 农业农村局关于完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机制建立有关制度的通知》(邵市发改价调〔2020〕3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改革实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第三条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以下简称奖补)应坚持价补相适、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运行维护成本、用户承受能力、当前价格水平、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第四条 精准补贴是指为保障总体上不增加用水户因农业水价调整而增加的负担,对水权定额内用水的工程供水价格超执行水价的部分予以补贴。节水奖励是指对采取节水措施、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户,在水权定额内的用水节约部分予以适当奖励。
第五条 奖补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各级财政资金、灌溉农业水权转让与水费收益和社会捐助资金等。
其中财政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明确可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资金,包括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高扬程抽水电费补贴、有关涉农涉水奖补资金及水资源费等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管护的资金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专项补助资金。
其中水费收益指非农业供水利润、加价水费、高附加值作物水费等。
第六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灌区节水奖励、价格与成本补贴、灌区用水计量等工程设施建设,以及其他经申请批准的必要支出等,具体用途须按相关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水权定额是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用水户水权证书载明的多年平均农业灌溉用水量,由骨干工程计划供水量与基础水源工程计划供水量组成。
第八条 农业水价按《湖南省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执行水价按水权定额核算,根据骨干工程运行管护成本、末级渠系运行管护成本、骨干工程计划供水量、基础水源工程计划供水量、当地用水户承受能力综合确定。执行水价每3年调整一次。
第九条 骨干工程实际供水量以斗口计量为准。基础水源工程实际供水量先由用水合作组织核算,经用水户签字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第十条 用户实际用水量根据核算出的骨干工程实际供水量与基础水源工程实际供水量按灌溉面积比例分摊确定。
灌区管理单位应健全本灌区水费收缴管理制度,设立水费收缴台账,如实记录各用水组织用水量。
第二章 价格补贴
第十一条 价格补贴是指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期内,为保障灌区农业用水价格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价格水平,根据灌区工程现行供水成本及价格的调整幅度,财政按照财力状况相应予以补贴。
第十二条 价格补贴对象是灌区管理单位与用水合作组织。
第十三条 补贴额度参照运行管护成本和执行水价×(骨干工程实际供水量+基础水源工程实际供水量)差额适当统筹考虑,负值不补。
第十四条 灌区管理单位与用水合作组织对价格补贴资金应当实行专账管理。
第十五条 补贴程序:
1.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统计各用水户的耕地灌溉面积、分骨干水源与基础水源的用水量报灌区管理单位。
2.灌区管理单位根据上报情况,核算补贴资金额度,制定补贴方案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管理权限,按分级管理原则逐级上报水利主管部门审核。
3.水利主管部门根据上报情况,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4.政府财政部门综合进行审定。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十六条 节水奖励采取水利主管部门综合进行审定。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对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户折算灌溉用水量低于水权定额部分进行奖励;对超出水权定额部分按价格管理部门核定价格累进加价收缴水费。
第十七条 折算灌溉用水量=实际灌溉用水量×折算系数。折算系数取折算年灌溉期的实际降雨量与多年平均灌溉期的降雨量的比值。
第十八条 灌区管理单位应设立节水奖励资金,节水奖励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分类、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明确可用于节水奖励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社会捐助等。
第十九条 奖励标准。用水量在水权定额以内的,对节余水量,可按照单位水量不超过核定执行水价的40%进行奖励,其中:对种粮用水大户奖励标准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能超过核定执行水价的50%。
第二十条 超定额累进加价标准。折算用水量在水权定额以内的,水价按核定执行水价执行。折算用水量超水权定额不到20%部分按1.5倍执行水价执行,超过20%但不到50%部分按2倍执行水价执行,超50%部分按3倍执行水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奖励程序。灌区管理单位将奖励资金按节约水量核算到终端用水合作组织,编制年度节水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再由用水合作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后,灌区管理单位负责将奖励资金发放给受奖的用水户。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农业水价改革财政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第二十三条 财政奖补资金应符合《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和省级相关规定,并严格开展绩效评价。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评价结果的审定和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较差等次的,减少资金安排,并责令限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 水利部门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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