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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WGDR-2022-00019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武政办发〔2022〕4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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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冈市工业园区工业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武冈市工业园区工业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经武冈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
武冈市工业园区工业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进一步规范工业园区工业发展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招商引资效率,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振兴武冈实体经济,根据国家、省、邵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文件精神和我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工业发展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工业发展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工业招商的产业园区项目(含专业性机构采取市场化招商方式建设的专业“园中园”)的资金。工业发展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依法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该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之和,由市财政对资金来源进行审查。
第三条 工业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 工业发展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一主一特类项目。按照省级园区“一主一特”和“专而精”定位,符合我市两大产业的项目,一主是电子配件、机械设备智能制造产业、一特是武冈卤菜、豆制品加工产业。
(二)新兴优势产业类项目。重点培育和扶持9大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具体是:特种玻璃产业链、装备制造产业链、智能家居产业链、液压基础及整机产业链、先进储能材料及新能源汽车产业链、节能环保技术及应用产业链、中医药产业链、新能源装备产业链、3D打印及机器人产业链。
(三)重大产业类项目。优先支持: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开工、新投产的工业项目;年产值过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年吸纳就业人员过2000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项目。
(四)鼓励类项目。重点用于支持符合“三高四新”战略发展要求的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第五条 对投资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对全市经济发展贡献大的符合“三高四新”战略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六条 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须与武冈市人民政府或湖南武冈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签订项目招商投资合同和入园履约合同,在武冈市注册登记,在武冈市工业园区内正常经营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会计核算规范。
(二)项目符合国家、省、邵、武冈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技术较先进,税收贡献较好,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七条 工业发展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奖补,属于园中园项目的,由政府引进的规模以上企业,经营性补贴直接奖补给引进的企业;由园中园项目投资企业引进的规模以上企业,经营性补贴直接奖补给项目投资企业,不再对引进的企业进行奖补。所有工业发展资金的兑现金额累计不得超过项目所有实际投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奖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依法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该企业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之和。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八条 自建厂房项目支持标准。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支持范围,在工业园区自建厂房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支持。
(一)基础设施补贴。项目内兴建的道路、管网、水电、消防、绿化等基础设施,按实际建设成本的50%-80%给予补贴。
(二)办公生活配套用房补贴。项目内兴建符合规划设计的管理用房、门卫室、宿舍、配电房等办公生活配套用房,分为两个档次进行奖补。其中,对外出售的办公生活配套用房按照不高于实际建设成本的30%予以补贴;对自持的办公生活配套用房,按不高于自持配套用房实际建设成本的80%给予补贴。
(三)厂房补贴。项目内兴建的标准化厂房,分为两个档次进行奖补。其中,对外出售的标准厂房按照不高于厂房实际建设成本的30%予以补贴;对自持的标准厂房,按不高于自持厂房实际建设成本的70%给予补贴。
(四)经营性补贴。对整体投资强度达200万元/亩以上的
产业园区项目,引进的规模以上企业,投产后单个企业每年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且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自约定投产时限次月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四年至第五年按企业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五)对于取得土地使用证后未如期开工、开工后停工或有其他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中规定的闲置土地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未在土地出让合同和招商投资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内容的,不再拨付剩余工业发展资金,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对于产业园区项目引进的规模以上企业,投资强度和实缴税收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再拨付剩余工业发展资金。
第九条 鼓励符合“三高四新”战略发展方向的企业到我市投资。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要求,对符合当前我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要求的相关行业或领域,如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工程机械、航空航天装备、信创产业、5G装备、新一代半导体、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手机平板电脑、智能装备制造、新材料以及先进食品医药轻纺等总成及其上下游细分领域,予以优先支持。对新租赁非园中园的标准厂房企业,亩均GDP达 110万元/年、亩均税收达15万元/年、亩均投资强度达220万元/年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支持。
(一)租金补贴。对新租赁非园中园的标准厂房企业,租赁期在三年(含三年)以上,从招商投资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投资强度和实缴税收达到投资合同(协议)约定标准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可享受当年厂房租金全免政策。
(二)装修补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入园企业,厂房装修符合环保、消防及安全等要求,经验收合格后,对装修投入(不含设备、设施和易耗品)进行评审,按最终评审结果的40%给予装修补贴。
(三)设备补贴。引进机械设备投资总额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入园企业,按实际到场设备总价款给予补贴。其中,实际设备投资200-500万元(含)的,给予设备投资8%的补贴;实际设备投资500-1000万元(含)的,给予设备投资10%的补贴;实际设备投资1000-2000万元(含)的,给予设备投资12%的补贴;实际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15%的补贴,单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搬迁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入园企业,经核定搬迁的实际到场设备总价款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在项目投产后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搬迁补贴。
(五)经营性补贴。实缴税收达到投资合同约定标准的,自约定投产时限次月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企业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第四年至第五年按企业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六)对未按照项目招商投资合同、入园履约合同约定履行或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不再拨付剩余工业发展资金,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具体补贴额度和资金拨付时间以项目招商投资合同和入园履约合同约定的额度及项目进度为准。
第十一条 专业性“园中园”的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道路管网等配套设施一律自持,新建标准化厂房自持率不得低于30%。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审查
第十二条 工业发展资金的申报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申报阶段。企业根据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条款和投资合同(协议)的约定,向经开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评审阶段。经开区受理企业申请后,牵头会同市财政、审计、科工信、发改、税务、住建、自然资源和与工业发展资金事项关联的责任单位进行联合审核,重点审核政策兑现是否符合优惠政策规定和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条件,且是否符合亩均GDP达110万元/年、亩均税收达15万元/年、亩均投资强度达220万元/年以上的条件。其中,实际建设成本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以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建设工期以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及其它相关证明为依据,年度实缴纳税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当年纳税清单为依据,实际到场设备总价款以企业提供的设备采购协议、发票、银行转账记录为依据。对符合投资合同(协议)约定条件,企业提请兑现优惠政策属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项目,由经开区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后,制定工业发展资金奖补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三)公示阶段。奖补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审批结果在武冈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阶段。工业发展资金奖补方案呈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并经过公示期后,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拨付。
第五章 资金管理、绩效评价与监管
第十三条 工业发展资金使用全过程应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项目单位收到工业发展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管理,专项用于支持项目建设,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经开区管委会按照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对工业发展资金安排和使用、项目立项和实施、实现的产出和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应建立工业发展资金联合绩效评价制度,对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工业发展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项目单位应当按要求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并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事宜,及时、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材料。对拒不配合的项目,市财政局应当暂停或者停止拨付资金;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及未达到绩效评价要求的单位,将采取追回全部或部分工业发展资金等办法处理。绩效评价结果在武冈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工业发展资金,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工业发展资金申报、评审、拨付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武冈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武冈市工业园区工业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政办发〔2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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