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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WGDR-2024-00003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武政办发〔2024〕13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冈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结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和省邵驻武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冈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结算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
武冈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结算管理
若 干 规 定
第一条 为规范武冈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政府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含债券)占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未达百分之五十但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
(二)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
(三)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
(四)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投资的。
第三条 武冈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领导小组通过聘请政府雇员及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方式负责对武冈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审核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审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承担全面责任,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其他参建单位,组织审查其他参建单位的技术经济成果文件,其他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造价控制责任。鼓励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约定的计价条款和中标价,订立施工合同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合同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工程承包范围及其相应的工程合同价款、合同价格形式;
(二)工程量清单或者项目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方法;
(三)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四)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的使用要求、支付计划、抵扣方式及其时限;
(五)工程变更的认定及其相应价款的调整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六)工程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
(七)实行过程结算的应当明确过程结算节点、结算要求及对应内容;
(八)违约责任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九)需要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和质量安全管控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合同履约、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建立管理台账。
施工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加强项目管理,优化施工方案,按图施工,不得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并确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专款专用。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责任,加强对隐蔽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监督,审查工程签证、变更和计量资料。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发现存在低于成本或者超概算风险的,及时提出咨询建议。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行业职责,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开展勘察设计,并充分考虑项目经济性要求出具成果文件。
第七条 严控签证和变更,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确需变更应当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多报工程量,签署虚假资料骗取资金。
第八条 实行过程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结算周期内已完工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过程结算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不实行过程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超出工程总概算。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节点工程验收合格或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申请办理结算并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武冈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领导小组申请办理结算审核,由武冈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领导小组聘请的政府雇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结算审核完成后15日内将审核结果报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利用其审核结果进行审计监督,并按照《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武冈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领导小组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的政府雇员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参与审核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咨询企业取消合作关系,涉嫌违规的移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武冈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领导小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要求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及归档;
(二)未按照计价依据足额计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
(三)未按本规定办理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四)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建设工程垫资建设;
(五)未严格管控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全过程造价管控责任落实不到位;
(六)未按规定严格审查其他参建单位的技术经济成果文件,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管责任,或者在监管中发现其他参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
(七)未经批准拆分变更、降低变更等级,或者虚报多报工程量,或者提供虚假的变更资料;
(八)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
建设单位有前款第四、五、六、七、八项情形的,根据具体情况,可同时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
第十四条 其他参建单位未按本规定要求提供造价数据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其他参建单位虚报多报工程量,签署虚假资料骗取资金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参建单位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