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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冈市房票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冈市房票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WGDR-2025-00003
索引号: 4305810010/2025-74229 发文编号: 武政办发〔2025〕14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武冈市
发文日期: 2025-07-2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5-08-20 有效期: 2027-08-19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冈市房票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省邵驻武各有关单位:

《武冈市房票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720


武冈市房票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房屋征收工作,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房票补偿安置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

第二条  房票适用范围

(一)全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已签订《征拆补偿安置协议》选择集中迁建安置补偿方式,但由于安置地取消建设等原因或全市范围内调剂安置后仍不能交付安置地的,经市自然资源局、市征地拆迁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后的被征拆人可选择房票置换。

(二)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被征拆人选择安置房安置方式和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都可选择房票置换。

(三)工程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支付,经项目施工单位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可选择房票置换。

第三条  房票置换根据安置地房票置换协议、征拆补偿安置房票置换协议、工程欠款支付房票置换协议确定的金额提供《武冈市市场化安置购房凭证》(以下简称房票)

第二章 房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房票的印制和分发

(一)房票的格式。房票应包含被征收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房票金额、有效期和使用须知等内容。房票实行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统一结算。印制面额为1万、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

   (二)房票的印制。房票由市住建局统一印制,须带有符合标准的防伪功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或委托,不得印制,不得伪造、变造房票,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相关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工程欠款抵房票和征拆房票发放实际金额需要向市住建局领取房票。

(三)房票的编号房票进行编号管理,一房票一编号。

第五条  房票置换方式和标准

(一)经市自然资源局、市征地拆迁工作联席会议审批同意的被征拆人以安置地置换房票的,根据安置地具体位置和面积确定房票置换价格。64㎡的门面按32.5万元的标准房票置换被征拆人安置地;80㎡的门面按39万元的标准房票置换被征拆人安置地。每个门面按面积进行测算,不足或超过64㎡面积的按面积比例核算。

(二)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被征拆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房屋结构、宅基地使用权、室内装修补偿及奖励总额自愿选择房票置换的,按1:1.05的比例置换以房票形式发放;不选择房票置换的,按1:1的比例以现金形式发放。

选择安置房安置的,购买安置房结算后,其房屋结构、宅基地使用权、室内装修等补偿及奖励剩余部分自愿选择房票置换的,按1:1.05的比例置换以房票形式发放;补偿及奖励剩余部分不选择房票置换的,按1:1的比例以现金形式发放。

   (三)工程欠款支付选择房票置换的,可按30%以上对等价格置换成房票形式发放。鼓励以房票置换支付工程欠款比例越大的,优先支付工程欠款。

第六条  房票的使用

(一)房票领取。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持有人为房票置换的所有权人,房票可以转让、买卖、赠与、继承,但必须在市住建局、项目对应业主单位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但因转让、买卖、赠与、继承等发生纠纷,与市住建局等职能部门无关,由房票所有权人与交易对方自行解决。被征拆人置换房票的,凭与市征收中心签订《房票使用协议书》向市征收中心申请领取;工程欠款支付置换房票的,施工单位与项目业主单位结算并签订《房票使用协议书》,项目业主单位向市财政局办理工程支付手续及领取房票

(二)使用期限。房票自领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拆迁安置置换的房票有效期为2年;工程欠款置换的房票有效期为1年。超过有效期限的自动作废。

(三)使用报备。办理房票置换的业主单位,每月28号前必须做好台账,并将台账与房票发放资料复印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向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报备

第七条 房票所有权人的房票可以合并或分割使用,可用于购买市住建局审核批准预售的全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住宅、车位、商铺等;也可以从市住建局建立的房源库中选择购买。由房票使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使用人购买的商品住宅总价超过房票金额的,超出部分金额由房票使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

第八条 市住建局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房源库,为房票使用人提供优质房源。房源应当从合法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选取确定,必须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现房和期房,二手房交易不得使用房票。房票在购房过程中的流通等同于现金,房票使用人购买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违规设置限购买面积、用途类型等限制条件。房源库中的商品房应明确位置、项目名称、楼栋房号、价格等具体信息,并向社会公开,销售情况纳入房源库信息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公布信息。

第三章 房票结算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使用人签订商品住宅买卖合同后,持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等报市住建局,由住建局统一报市财政拨款至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票金额等同于等额现金,半年结算一次,一年内全部结清。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武冈市依法依程序竞拍购地,在武冈市购买土地的,可以将用房票结算土地出让金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内容,可以申请优先兑付房票,不受半年结算一次限制。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条  同意提供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市住建局签订责任承诺书,房票使用等同于现金支付,给予房票使用人享受不低于其他购房者优惠待遇,不附带任何限制条款,同时所售商品房价格严格按照备案的一房一价销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房票使用和管理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发文之日起30日以后实施,实施时效暂定为两年。安置地置换房票于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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