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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农村乱占耕地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文件名称: 武冈市农村乱占耕地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统一登记号: WGDR-2022-00009
索引号: 4305810010/2022-70291 发文编号: 武政函〔2022〕4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市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22-04-2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2-04-20 有效期: 2024-04-19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湖南省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管理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及乡镇(街道)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成员和相关责任人员,村(社区)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农村乱占耕地监管责任追究坚持依、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厘清责任,惩教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乱占耕地监管责任追究应当区分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以及不同层级责任主体的责任。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由主管(任免)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实施及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督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明确各级各部门农村乱占耕地监管职责如下:

村(社区)“两委”负责管理、保护本村(社区)辖区内的土地,做好日常巡查,报告、制止和后续管控工作。

乡镇(街道)要落实农村乱占耕地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动态巡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组织整改违规违建、执法处置违法案件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对乡镇(街道)农村乱占耕地整治工作负有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问题的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除市农业农村局监管以外的其他违法用地、乱占耕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监督不严、管理不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一)违反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没有合法合规用地和规划手续或用地和规划手续不全,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农村房屋(以土地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为准)

(二)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塘养鱼;

(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绿化种草;

(四)未经批准或批少占多占用耕地修建设施农用地、临时设施、项目设施;

(五)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修建农村道路、田间机耕道;

(六)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推填土砂;

(七)违法违规在耕地上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八)乱占耕地和破坏耕地的其他情形。

村(社区)履职尽责不到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一)辖区新增1起违法乱占耕地行为,且未违法行为发生24小时内向乡镇(街道)报告,并及时制止和做好后续跟踪管控工作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对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包片村(社区)干部给予组织处理,并扣除绩效工资500元/人

(二)辖区一年累计新增2起违法乱占耕地行为的,对上述相关责任人按程序进行追责问责,扣除绩效工资1000元/,并对驻村干部进行组织处理。

(三)辖区内累计达到3起以上违法乱占耕地行为的,乡镇(街道)党(工)委对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包片村(社区)干部一律先按程序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扣除绩效工资2000元/人,再将相关责任人和驻村干部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置

乡镇(街道)干部履职尽责不到位,发生农村乱占耕地行为,并未按规定要求与期限整改到位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乡镇(街道)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一)辖区新增1起违法乱占耕地行为,且未按上级整改要求及规定期限整改到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

(二)辖区内新增累计2起违法乱占耕地行为,且未按上级整改要求及规定期限整改到位对上述相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移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依纪依规处置,并对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

(三)辖区内新增累计3起违法乱占耕地行为,且未按上级整改要求及规定期限整改到位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相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一律先免职,再将相关责任人和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置,并对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

(四)辖区内新增累计4起违法乱占耕地行为,且未按上级整改要求及规定期限整改到位一律对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先免职,再将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和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置

(五)辖区内新增累计5以上违法乱占耕地行为、或本年度所辖区域违法占用、破坏耕地面积达到3亩以上,且未按上级整改要求及规定期限整改到位一律对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先免职,再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置

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不力,对农村乱占耕地行为监管不到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一)全市内新增累计5起以上违法乱占耕地行为,且未按上级整改要求及规定期限整改到位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股室、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一律按程序予以免职,再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置,并对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

(二)全市内新增累计10起以上违法乱占耕地行为,且未按上级整改要求及规定期限整改到位,对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一律按程序予以免职,再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置,并对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

(三)全市一内新增累计20起违法乱占耕地行为或全年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10%或全市违法占用耕地总量超过60亩,且未按上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对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一律按程序予以免职,再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依纪依规处置

关职能部门在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责任人的问题线索移送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进行追责问责

    (一)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征收转用、占用耕地建房的;

    (二)弄虚作假擅自改变土地类别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

    (三)批准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村民建房的;

四)行政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明显不当的。

第十  电力、燃气、自来水、广播电视、通信网络(事)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农村乱占耕地等违法行为办理立户接入手续的,按程序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农村乱占耕地等违法行为提供原材料、承建施工的,按照管理权限,由行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  责任追究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一)公职人员、党员干部直接或间接参与违法乱占耕地建设的;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放纵违法违规行为的;

    )利用权力限制、干扰、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职责的;

    )对已经发生的违法占用、破坏耕地问题不重视、不纠正、不采取措施,导致问题恶化,造成重大损失的;

    )干扰、阻碍、不配合责任追究调查的;

    )需要从重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  责任追究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按照上级整改要求和规定期限整改到位或阶段性整改到位的;

    (二)对涉及耕地保护管理的错误决策提出了明确反对意见但没有被采纳,或者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抵制、如实反映了情况,但本单位或者本人无权改变其结果的;

    (三)违法违规问题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了问题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损失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农村乱占耕地行为由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和相关乡镇(街道)先行调查核实,对违法占用耕地事实、问题线索、处理建议意见等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督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违法占用耕地事实等问题性质进行复核,对属于本暂行办法问责情形的,将核实情况及问责建议及时移送组织人事、司法等相关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并将责任追究情况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督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因耕地保护违法乱占耕地行为监管不力,被给予党纪政务(纪)处分的,该单位当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责任追究的个人,当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第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市内已出台追责办法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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