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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武冈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政策解读
  • 来源:武冈市人社局
  • 作者:武冈市
  • 更新时间: 2022-11-01 17:11
来源:武冈市人社局 更新时间: 2022-11-01 17:11
作者:武冈市

一、修订背景

2015年我市出台了《武冈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市人社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和通力配合下,全力以赴、优化服务,切实保障民生,全面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应发尽发,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被征地农民获得感和幸福感进一步增强。        

随着机构改革职能职责调整,以及《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基本养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号)等有关上位政策的实施,对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31号)    

3.《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基本养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      

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号)     

三、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7章16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修改实施责任部门。将涉及“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村经济管理局”的表述修改为“市监察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

2.参保方式有调整。取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转非的前提条件,对被征地农民是否办理农转非不再进行要求。    

3.缴费、补贴方式、补贴计算标准、享受补贴人员范围有调整。取消一次性补缴补建,将涉及一次性补缴内容全部修改为逐年缴费。对一次性补缴、一次性支付补贴修改为逐年缴费、逐年补贴。计算缴费补贴的基数由以参保时间所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修改为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时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补贴计发办法调整为:保障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时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12%×12月×5年。补贴标准由不同参保方式补贴标准不同,修改为不同参保方式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享受补贴的范围,由原已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在我市参保,或以临聘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且单位部分缴费由个人负担的保障对象,扩大到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

4.明确补贴部分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起始时间。明确未到年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自其到龄后,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当月起增发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已到年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人员自其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次年1月起增发其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  

5.社会保障资金筹措的标准有调整。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商业开发用地由70元/㎡调整到75元/㎡、非商业开发用地由40元/㎡调整到55元/㎡,不再单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政府划拨由“市财政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到位的同时,按5%的比例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修改为“市财政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5%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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