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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WGDR-2023-00003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武政发〔2023〕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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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武冈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武冈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省邵驻武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武冈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冈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6日
武冈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简称“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21〕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国防、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通信等建设涉及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对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各部门、各单位进行目标考核。
各重点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日常工作由协调指挥部代表市人民政府牵头依法依程序组织实施,不属重点建设项目的,由项目责任单位的分管(联系)市团领导牵头组织实施。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定批准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方案。
(二)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费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等资金的调拨。
(三)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拆人的土地权属、房屋产权、他项权利、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合法性、安置人员资格、地类现状与勘测技术报告不符的地类等进行调查认定。
(四)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重大问题的协调和处理。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全市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履行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并督促落实国家和省、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
(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召开《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证会。
(三)提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腾地公告》。
(四)负责组织自然资源系统相关单位和职能股室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五)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参与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六)负责征地拆迁相关行政调解、行政应诉等工作。
(七)会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武冈市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征收中心)负责全市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业务工作的具体承办和补偿安置标准把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国家和省、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
(二)负责拟订《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武冈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迁坟公告》《腾地公告》等相关文件草案;会同项目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订《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方案》草案。
(三)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相关费用概算、存储、划拨。
(四)负责组织、管理、监督具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拆迁登记、拆除、测绘、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服务机构开展征地拆迁工作。
(五)协助市自然资源局做好征地拆迁行政应诉工作;协助市自然资源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参与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六)会同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开展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标的物的测量、调查、登记等业务工作。
(七)负责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和标准把关。完善征地拆迁工作规章制度。
(八)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情况张榜公示工作。
(九)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拆人办理征地补偿相关手续、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十)按协议约定和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一)负责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十二)负责做好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料归档和管理工作,按年度和项目分别建立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台账。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履行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矛盾协调和处理、信访维稳的主体责任。实行“包征地完成、包拆迁到位、包土地交付、定工作经费、定项目奖罚”目标责任制。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辖区内被征拆人召开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相关会议,宣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二)召集被征拆人现场指界,组织被征拆人配合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标的物的测量、调查、登记等业务工作。
(三)组织被征拆人对调查测量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及房屋丈量登记的所有数据资料进行核对和确认。
(四)会同市征收中心与被征拆人办理征地补偿相关手续、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及时拨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部门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对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及公开工作进行有效监管。
(六)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腾地交付及信访维稳等所有矛盾的协调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 市住建、公安、法院、发改、财政、人社、城管、司法、民政、水利、交通、农业农村、林业、审计、卫健、市监、税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八条 土地及房屋征收遵循“依法征收、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规范”的原则。
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在实施征收前要足额拨付到市征收中心实行专款专用,由市征收中心统一拨付和监管。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包括被征拆人的补偿安置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集体补助计提部分和征收土地清表腾地及拆迁登记公司、评估公司、拆除公司、测绘院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均列入成本支出)。未到位的,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将拟征地项目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前,市人民政府应在拟征地所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组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拆人,并对拟征地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现状进行调查。被征拆人应配合调查,并对调查结果确认后签字或盖章。被征拆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可以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留存依据,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证,作为用地报批和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条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市住建、公安、发改、城管、农业农村、林业、市监、税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因出生、婚嫁、军人复退、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及刑满释放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四)改变房屋与土地用途,或以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五)特种养殖证;
(六)其他有碍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预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暂停办理期限内,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相关手续,不得作为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 被征拆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书、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市征收中心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拆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以调查的结果作为征地拆迁补偿依据。
第十二条 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实行“公示、审核”阳光征拆工作机制。
土地征收实行“两榜公示、两级审核”:第一榜,公示测绘调查结果;第二榜,公示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在征地所属村(社区)、组张榜公示,每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布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监督。第一级审核,在第一榜公示前进行,由市征收中心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审核的内容为征地权属、地类、面积;第二级审核,在第二榜公示前进行,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审核内容为被征拆人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
房屋拆迁实行“三榜公示、两级审核”:第一榜,公示被拆迁房屋丈量登记情况及其户主家庭信息;第二榜,公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人口、安置房面积等;第三榜,公示房屋拆迁补偿(奖励)安置结果。在征地拆迁所属村(社区)、组张榜公示,每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布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监督。第一级审核,在第二榜公示前完成,由市征收中心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第二级审核,在第二榜公示期满后进行,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审核内容为被征收房屋信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切实维护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对在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因工作不力,没有按时完成土地和房屋征收任务,影响重点工程推进进度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采取诫勉谈话、行政处分直至免职等责任追究措施。
第二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十四条 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提请市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或者村务(社区)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公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第十五条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附表1执行。征收土地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十六条 专业菜地、专业鱼塘是指经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常年种植蔬菜或养殖鱼类水产并有相关配套设施的生产基地,按附表2计算青苗补偿。
第十七条 耕地青苗补偿费按附表3计算补偿。
第十八条 果树、经济林类青苗补偿费按附表4计算补偿。
第十九条 成片林、疏林、零星树木、竹类及经农林部门批准的苗木苗圃青苗补偿费按附表5计算补偿。水田、旱土上种植的苗木,如未经自然资源、农林部门批准,不属专业苗木种植地,按原地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第二十条 茶叶青苗补偿费按附表6计算补偿。
第二十一条 药材青苗补偿费按附表7计算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生产设施按附表8计算补偿。
第二十三条 土地征收补偿一般依据勘测技术报告的地类面积实施补偿。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按批准地类实施补偿。
征地红线范围内地类现状与勘测技术报告不符的,经实地调查丈量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局、征收中心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移的,由市自然资源局发布迁坟公告,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报市征收中心审定后按附表9给予迁坟补助。超过迁坟公告规定期限未迁的坟墓,按无主坟处理。
第二十五条 征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统一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青苗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到户。对分配有争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处理。补偿后,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青苗及附属设施予以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收支、分配、使用状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自然资源局、市征收中心等部门按下列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一)具有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按不动产登记的面积进行认定;
(二)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进行认定;
(三)具有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其他合法权属来源的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按其审批面积进行认定;
对房屋合法性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拆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核查,协调指挥部应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以合法性认定公示结果为依据,房屋结构等级标准(见附表10)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定,房屋补偿标准见附表11、附表12,分散迁建安置另给予宅基地调换、水、电、路、超深基础等补助(见附表13)。被拆迁房屋补偿到位后,由具有拆除资质的公司拆除,拆除费用列入征拆成本。房屋残值已包含在补偿费之内,不再另行补偿。
如被拆迁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标准超出附表11、12中室内装修补偿标准的,可以申请按财政评审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第二十九条 征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房屋,其房屋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按房屋补偿标准补偿(见附表11),合法房屋权证按每证一人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费;其房屋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按房屋补偿标准补偿(见附表12),并另行支付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补偿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或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明确要求应当拆除旧房而未拆除的;
(三)被认定为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 拆迁合法住宅兼经营、生产房屋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有营业执照、拆迁前6个月纳税证明的合法住宅房屋兼营业用房,其营业用房按照同类房屋补偿标准征收后,再按同类房屋结构补偿标准增加60%的补偿,不再安置经营场地。上述二项必备手续每缺少一项,扣减增加补偿部分的1/2。商品和营业用具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偿;
(二)有营业执照、拆迁前6个月纳税证明的合法住宅房屋兼生产用房,其生产用房按照同类房屋补偿标准征收后,再按同类房屋结构补偿标准增加45%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损失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所需要的全部费用),不再安置生产场地。上述二项必备手续每缺少一项,扣减增加补偿部分的1/2。产品和生产用具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偿;
(三)合法住宅房屋兼营业、生产用房的,按实际营业、生产用房面积计算;
(四)依法批准的畜禽养殖用房,按同类房屋结构等级住宅房屋结构补偿标准(不含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室内装修补偿费和奖励)增加20%补偿,不再安置养殖场地。
第三十二条 征收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为市场主体的非住宅房屋,有营业执照、拆迁前6个月纳税证明的,按同类房屋结构等级房屋补偿标准(不含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的补偿总额增加60%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损失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所需要的全部费用),不再安置生产经营场地。
征收学校、幼儿园、医院、寺庙、教堂等公益事业用房,参照前款予以补偿。
第三十三条 被征拆人的过渡费和搬家费按应安置人员计算(见附表14)。
安置房安置过渡费计算时间为18个月(含交付期12个月,装修6个月),集中迁建安置过渡费计算时间为24个月(含交付期12个月,建房和装修12个月)。如因安置责任单位原因,安置房或集中迁建安置地超过交付过渡期限的,安置责任单位应与被征拆人重新约定过渡期限,超过时间按双倍支付过渡费。
分散迁建安置过渡费计算时间为12个月。
货币安置过渡费计算时间为12个月。
安置房安置和迁建安置,计算两次搬家费。
货币安置计算一次搬家费。
征拆非住宅房屋不计算过渡费及搬家费。
第三十四条 被征拆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按签约期限分三个阶段计奖,第一阶段签约奖励每平方米300元;第二阶段签约奖励每平方米200元;第三阶段签约奖励每平方米100元,逾期不予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逾期未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被征拆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并在规定期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奖励每平方米 1000 元。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室外生产、生活设施(不含围墙、堡坎)实行包干补偿,依据合法房屋和应安置人员计算,合法房屋每栋补偿20000元,应安置人员每人补偿3000元,围墙、堡坎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如被拆迁房屋室外生产、生活设施根据调查数据按附表8评估的价值超出每栋补偿20000元的,按评估计算的价值补偿。
第四章 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保障
第三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照武冈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房屋拆迁安置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货币安置、安置房安置和迁建安置。
货币安置是指对被征拆人的合法房屋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后,由其自行购买商品房。
安置房安置是指对被征拆人的合法房屋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后,由其选择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安置房价格由政府确定。
迁建安置是指对被征拆人的合法房屋按本办法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后,另行安排其宅基地建房。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集中安排宅基地的称集中迁建安置,由被征拆人依法申请宅基地的称分散迁建安置。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安置房安置。有开发企业投资主体通过招商模式参与片区开发、城市节点改造及城市更新等方式实施征拆安置的实行“一事一议”,经村委会申请,乡镇(街道)与自然资源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集中迁建安置方式:集中迁建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用地报批、统一开发建设、统一工程监管;迁建安置由村委会为主体,乡镇(街道)负责组织与实施,跨村(社区)或乡镇(街道)的迁建安置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组织与实施,村委会(社区)配合;市自然资源局依据经依法认定的拆迁安置面积采取出让方式供地,拆迁安置面积内的土地收益支持安置房基础设施建设;集中迁建安置项目可单独建设,也可与其他开发项目捆绑进行,工程建设开发主体必须为有资质的建设开发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与开发建设单位合作协议需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集中迁建项目居住房屋安置及商业收益应充分保障拆迁户利益,具体由乡镇(街道)、村(社区)与开发建设单位合作协议确定,房屋按经市财政、审计部门认定的成本价格出售给安置户。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房屋拆迁,实行迁建安置方式。
新建安置房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或者在全市已建好的商品房中以市人民政府协商价进行购买,安置房的用地应在实施房屋拆迁前依法批准。
补偿安置后,被征拆人及纳入了征拆计算补偿的家庭成员再另行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三十八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被征拆人选择货币安置或安置房安置方式的,给予购房补助。货币安置的补助标准为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拆人按50㎡/人×2500元/㎡计算,如市场普通商品房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将依据房产部门公布的普通商品房均价信息对补助标准适时进行相应调整。购买政府安置房补助标准为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拆人按50㎡/人×1500元/㎡计算。被征拆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自购商品房的,购房补助直接发放到户;选择安置房安置方式购买政府安置房的,购房补助在购买安置房款中结算抵扣。
第三十九条 城镇开发边界外实行迁建安置的房屋,原则上采取集中迁建安置,条件不允许的可采取分散迁建安置。
(一)集中迁建安置:安置宅基地面积按被拆迁房屋合法性认定的占地面积计算,实行“拆1还1”。安置宅基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和工程报建手续,完成安置地的“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电、通路,一平指场地平整)、基础到正负零;
因被征拆人多户(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并履行义务)合住一栋房屋,他处无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户平安置宅基地面积达不到96㎡的,可以适当购买宅基地,但安置宅基地面积加上购买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96㎡。户平超过96㎡的一律不能购买宅基地。
购买安置地的由被征拆人负责缴纳安置地“三通一平”、基础正负零建设的费用和土地征收报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用等相关土地及建设成本经费,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集中迁建的安置房必须按规划要求、施工图依法按程序报建,确保房屋建筑安全。
(二)分散迁建安置:安置用地由村级组织负责调整,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前提下,被征拆人按照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有关规定申请宅基地,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规定的过渡期内自行建房;
(三)同一被征拆人有多处房屋被征拆的,只安排一处安置宅基地,被征拆房屋合法占地超出安置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另行按基准地价支付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同一被征拆人有多处房屋,其中一处被征拆,他处房屋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的,不安排安置地;
(四)安置宅基地用地性质以规划确定为准。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公安、市征收中心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等对被安置人员资格按下列规定进行审定,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应安置人员认定以公示结果为准。
对安置人员资格审定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拆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协调指挥部应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一)安置人员范围:
1.合法房屋产权人及户籍在册家庭人员,且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并履行义务的;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正在部队服兵役的士兵(不包括军官和12年以上的士官)、正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正在服刑的人员;
3.独生子女家庭、已婚夫妇未生育的、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员指标;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二)享有安置人员资格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日期为认定截止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员范围:
1.在过往房屋拆迁中已补偿安置的人员;
2.未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并履行义务的(含寄住、寄养、寄读、空挂户籍、继子女等人员);
3.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突击迁入人员;
4.已死亡但未在公安部门注销的人员;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临聘人员)。
6、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含城镇居民)通过继承等途径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合法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等方式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合法房屋,但其另有合法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四十一条 被征拆人有多处合法房屋且不在同一宗征地范围内,其家庭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安置。
第四十二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孤儿、“五保户”、一至四级残疾人及重大疾病人员,经市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并予以公示后,给予每人30000元的困难补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具有资质的拆迁、评估机构应严格按规定配合市征收中心做好拆迁和评估工作。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征拆房屋评估中违反规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土地承包合同等证明材料或冒名顶替骗取征收补偿安置、煽动、组织参与闹事,谩骂、殴打征拆工作人员,无理阻碍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影响社会稳定和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后的暂停办理手续期间有关部门擅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损失的、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制止和查处不力,严重影响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交付安置房、安置地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从事征拆工作的人员,在征拆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补偿安置费用及有关土地规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对被征拆人补偿安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收缴土地使用权证,依法依程序办理注销登记;迁建安置的被征拆人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资料办理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手续。
被征拆人迁建安置房的修建必须符合规划、用地相关法律法规,违反的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腾地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腾地;逾期不交出土地、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土地和房屋征拆补偿安置费,应当以被征拆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第五十二条 被征拆人不能与市征收中心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后,将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被征拆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该行政处理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
第五十三条 被征拆人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补偿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市征收中心书面提出核实申请。逾期提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征拆中心应当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台账及被征拆人补偿安置情况的电子档案。
第五十五条 征拆项目实施中涉及政策未明确的或政策未覆盖的个案问题,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处理。
第五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乡镇企业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土地和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原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已印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按原方案确定的补偿安置标准执行。因拆迁户个人原因未完成拆迁的,按本办法施行。
附表:1.征地补偿标准
3.耕地青苗补偿标准
5.成片林、疏林、零星树木、竹类及经农林部门批准的苗木苗圃青苗补偿标准
6.茶叶青苗补偿标准
7.药材青苗补偿标准
8.生产设施补偿标准
10.征收房屋结构等级标准
14.过渡费、搬家费标准
文件下载:武政发【2023】7号关于印发《武冈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